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出售采权益法认列之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认定,应依所得税法第45条规定,以出价取得之原始成本作为计算出售资产损益之基础。
该局说明,营利事业采权益法之长期股权投资,依财务会计规定,该科目之帐面价值会随著被投资公司权益之增减而反映在财务报表,故在出售时应以长期股权投资之帐面价值认列出售成本。但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在出售时应以原始取得成本计算出售资产损益。
国税局举例,甲公司出售乙公司采权益法之长期股权投资,出售金额为400万元,原始取得成本为330万元,惟甲公司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误以长期股权投资帐面金额510万元认列为出售资产成本,致漏报出售资产增益70万元(400万元-330万元),并虚列出售资产损失110万元,计漏报全年所得额180万元。
该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列报出售采权益法之长期股权投资之损益,要注意其成本应以原始取得成本计算,以免误计造成漏报所得额而遭补税处罚。
该局说明,营利事业采权益法之长期股权投资,依财务会计规定,该科目之帐面价值会随著被投资公司权益之增减而反映在财务报表,故在出售时应以长期股权投资之帐面价值认列出售成本。但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在出售时应以原始取得成本计算出售资产损益。
国税局举例,甲公司出售乙公司采权益法之长期股权投资,出售金额为400万元,原始取得成本为330万元,惟甲公司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误以长期股权投资帐面金额510万元认列为出售资产成本,致漏报出售资产增益70万元(400万元-330万元),并虚列出售资产损失110万元,计漏报全年所得额180万元。
该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列报出售采权益法之长期股权投资之损益,要注意其成本应以原始取得成本计算,以免误计造成漏报所得额而遭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