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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2.22 列报出售采权益法之长期股权投资之损益,其成本应以原始取得成本计算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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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113年4月3日发生强烈地震,造成部分地区出现灾情,营利事业之商品、原物料或固定资产等若因此受到损害,应於灾害损失发生后次日起30日内,检具清单及证明文件向所辖稽徵机关报备后,得於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灾害损失。 中区国税局特别说明相关规定如下: 一、除符合下列情形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者,得予书面审核外,应依规定实地勘查,核实认定: (一)受损标的物投有保险部分或可提供会计师签证报告者,不论金额多寡,均予书面审核。 (二)受损标的物未投有保险部分,报备损失金额在新台币(下同)500万元以下者。 二、应检附之证明文件及资料: (一)消防机关出具之火灾证明(非属火灾损失者免附)。 (二)灾害现场及毁弃物之照片(须加注日期)。 (三)保险或公证公司出具之损失清单(未投保者免附)。 (四)营利事业固定资产或商品、原物料灾害报告表。其属固定资产,并须检附截至灾害发生前一日之财产目录及为回复原状所支出之凭证影本。 营利事业如有遭受地震等灾害损失,应立即拍照存证,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於灾害发生后30日内报请所辖稽徵机关办理。该局并提醒除了可以临柜办理与书面邮寄申请外,请多利用财政部税务入口网(https://www.etax.nat.gov.tw)线上申请,快速又省时。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该局将竭诚服务。 https://www.zwcpa.com.tw/hot_488901.html 113.04.10 营利事业遭受地震影响,如何申请灾害损失报备。 2024-04-19 202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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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出售采权益法认列之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认定,应依所得税法第45条规定,以出价取得之原始成本作为计算出售资产损益之基础。
    该局说明,营利事业采权益法之长期股权投资,依财务会计规定,该科目之帐面价值会随著被投资公司权益之增减而反映在财务报表,故在出售时应以长期股权投资之帐面价值认列出售成本。但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在出售时应以原始取得成本计算出售资产损益。
    国税局举例,甲公司出售乙公司采权益法之长期股权投资,出售金额为400万元,原始取得成本为330万元,惟甲公司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误以长期股权投资帐面金额510万元认列为出售资产成本,致漏报出售资产增益70万元(400万元-330万元),并虚列出售资产损失110万元,计漏报全年所得额180万元。
    该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列报出售采权益法之长期股权投资之损益,要注意其成本应以原始取得成本计算,以免误计造成漏报所得额而遭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