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税务讯息
2
税务讯息
3
107.01.18 立法院三读通过,俟总统公布后,将自今(107)年1月1日施行,所得税制优化方案。4
https://www.zwcpa.com.tw/ 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因应个人经常性於网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体、影音平台及线上媒体,下称平台)发表创作或分享资讯(该个人下称网红),自平台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之交易模式日盛,财政部於114年9月10日订定「个人经常性於网路发表创作或分享资讯课徵营业税作业规范」(下称网红课税规范),俾是类网红自平台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有一致之法规遵循依据。 该局说明,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6条第1款规定之网红,将其创作或资讯(例如影音、图文等,下称表演劳务)上传平台,授权平台利用其上传内容播放广告或提供相关付费电子劳务(例如付费订阅),网红自平台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例如平台广告分润、付费订阅分润、直播收益分成及观众打赏等劳务收入),不适用执行业务者提供专业性劳务及个人受雇提供劳务之规定,应依网红课税规范办理税籍登记及报缴营业税。 该局指出,境内网红在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含自平台取得之分润收入),倘於境内设有实体固定营业场所、具备营业牌号或雇用人员协助处理销售事宜,或透过网路销售,其当月销售额达营业税起徵点〔自114年1月1日起销售货物为新台币(下同)10万元,销售劳务为5万元;113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货物为8万元,销售劳务为4万元〕之情形者,应办理税籍登记。 该局进一步说明,网红自平台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之营业模式,从经济层面观察,平台扮演中介角色提供无实体展演处所播放网红表演劳务,须透过观众【包含付费或免付费者】收看(消费)行为,始能完成网红表演劳务之交易,故观众为网红表演劳务之使用者及实际消费者,因此是类劳务交易课徵营业税方式除依劳务订约方(即网红与平台)判断外,尚应以劳务收看及实际消费者(即观众)所在地判断。 该局举例说明,假设境内网红甲於YouTube平台提供表演劳务,114年10月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30万元,因甲销售劳务已达营业税起徵点,故甲应至所在地国税局办理甲营业人之税籍登记。另营业税申报缴纳部分,甲自YouTube取得分润收入30万元,其中源自境内观众收看部分占80%,为24万元(即30万×80%),因甲表演劳务提供地、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均在境内,此24万元属我国营业税课税范围,甲营业人应按税率5%开立统一发票,并以每2个月为1期报缴营业税;至源自境外观众收看部分占20%,为6万元(即30万×20%),因甲表演劳务提供地在境内、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在境外,就6万元部分,甲营业人得适用零税率报缴营业税并得免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另举例说明,假设境内网红乙於YouTube平台提供表演劳务,114年10月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7万元,因其销售劳务收入已达营业税起徵点仍应办理乙营业人之税籍登记,但因未达使用统一发票标准20万元,乙营业人於办理税籍登记时得申请免用发票,属查定计算营业税额之营业人,由国税局按税率1%按季查定课徵营业税,免开立统一发票;又查定计算营业税额之营业人无零税率之适用,故乙自YouTube取得之分润性质劳务收入无论源自境内或境外观众,均应就全部劳务收入,依税率1%按季查定课徵营业税。     该局特别提醒,考量网红对网红新兴交易课税新制施行初期不熟悉,故订定辅导期间自114年9月10日至115年6月30日止(申报缴纳系於115年7月15日以前),该期间内网红有未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开立并交付统一发票或申报缴纳营业税之情形者,免依营业税法第45条、第51条、第52条及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处罚,该局吁请网红及平台应配合办理,倘因一时疏忽,违反税法规定者,应主动补报补缴,以维护自身权益。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5800.html 114.11.13 网红经常性於网路发表创作或分享资讯,自平台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应依规定报缴营业税。 2025-11-14 2026-11-14
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5800.html
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5800.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5-11-14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5800.html

  财政部表示,本次所得税制优化措施,兼顾租税公平、经济效率、税政简化及财政收入四大面向,且符合国际税制趋势,有助营造「投资台湾优先」及「有利留才揽才」之租税环境。该等措施之内容及效益如下(4大亮点)
一、减轻薪资所得者、中低所得者及育儿家庭之租税负担
()综合所得税(以下简称综所税)标准扣除额由新台币(下同)9万元提高为12万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薪资所得及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由12.8万元提高为20万元,增幅达33%~56%,受益户数达542万户。
()综所税幼儿学前特别扣除额由每名子女2.5万元大幅提高为每人12万元,减轻国人养育幼儿负担,因应我国目前少子女化现象,鼓励生育。
  透过前开调整,社会新鲜人年薪40.8万元(月薪30,000元以下)、双薪家庭年薪81.6万元、双薪4口之家(扶养25岁以下子女)年薪123.2万元,可免纳所得税,减轻薪资所得者及中低所得者税负。
 
二、有利留才揽才,提高国际竞争力
调降综所税最高税率为40%,删除综合所得净额超过1,000万元部分适用45%税率级距。调整后我国综所税最高税率低於OECD国家之平均最高税率(42.47%),有助企业留才揽才及投资,提高国际竞争力。
三、提高投资意愿,创造就业机会
(
)订定个人居住者(内资股东)之股利所得课税新制
个人股利所得计税方式按下列2种择一择优适用:
1
、股利并入综合所得总额课税,并按股利之8.5%计算可抵减税额,抵减应纳税额,每一申报户可抵减金额以8万元为限,全年股利所得约94万元以下者可抵税(或退税)
2
、股利按28%税率分开计算税额,与其他类别所得计算之应纳税额合并报缴。
(
)合理调整营利事业所得税(以下简称营所税)税率结构
1
、营所税税率由17%调高为20%,惟课税所得额未超过50万元之营利事业,采分年调整,107年度税率为18%108年度税率为19%109年度以后始按20%税率课税,落实照顾获利较低企业之政策。
2
、营利事业未分配盈余加徵营所税税率由10%调降为5%,适度减轻须藉保留盈余累积自有稳定资金之企业所得税负,协助筹资不易及中小型新创企业累积未来转型升级之投资动能。
3
、外资股利所得扣缴率由20%适度调高为21%
(
)独资合伙组织所得免徵营所税,直接归课出资人综所税。
上开股利所得课税新制搭配营所税税率与外资扣缴率之调整,使企业主要投资人营利事业阶段与个人股东阶段之股利税负最高由现行49.68%调降为42.4%,获得减轻,且内外资税负差距由现行16.08%大幅降低为5.6%,促进内、外资股东股利所得税负衡平,有助提高投资意愿,创造就业机会。
四、简化税制税政,符合国际趋势
废除两税合一部分设算扣抵制,删除营利事业设置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相关记载、计算与罚则,大幅降低纳税义务人依从成本,并减少徵纳争议,有助简化税制税政,符合国际趋势。
  财政部强调,本次所得税制优化措施,就所得税负分配作结构性调整,以废除两税合一设算扣抵制、适度调高营所税税率及提高外资股利所得扣缴率之税收,合理分配於减轻薪资所得者、中低所得者及育儿家庭之租税负担,与中小型及新创企业之税负,符合租税公平;合理减轻企业主要投资人股利税负,减轻高阶人才综所税税负,有助提升投资台湾意愿,鼓励企业留才揽才,符合经济效率;营利事业免设置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大幅减少依从成本,消弭徵纳争议,符合税政简化;本次整体税收损失约198亿元,惟透过整体投资工作税制环境之改善,可创造就业,增加国民所得,增裕税收,使全民共享税制优化效益。
  财政部进一步表示,本次所得税制优化措施自107年度施行,民众於1085月申报所得税时适用,该部将配合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修正公布,尽速修订相关子法规及申报书表,责成各地区国税局积极规划后续稽徵作业,并加强宣导,俾利各界充分了解,使新制顺利实施。

新闻稿联络人:杨科长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