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1
最新稅務訊息
2
稅務訊息
3
107.02.22 列報出售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之損益,其成本應以原始取得成本計算4
https://www.zwcpa.com.tw/ 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營利事業贈與財產(車輛、不動產、股票或其他資產)給個人時,無須申報贈與稅,但受贈人應以受贈財產時價,併入受贈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換言之,公司贈送財產給員工、股東或其他個人,雖不必繳納贈與稅,但收取財產之個人仍必須依法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贈與稅課徵對象以「自然人」為限,營利事業贈與財產之行為,非贈與稅課徵範圍;惟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及第14條第2項規定,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無適用免納所得稅規定,並應以受贈時該財產之時價為所得額,申報受贈年度之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4年9月贈與個人甲高級房車1輛,時價新臺幣(下同)350萬元。依上開規定,A公司對甲之贈與,A公司無須申報贈與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同年2月10日前填發350萬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給甲,由甲將該筆所得併入114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贈與行為不課徵贈與稅,但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並無免稅的規定,應併入受贈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籲請民眾記得申報,以免漏稅遭罰。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車不是免稅!受贈人須併入所得課稅。 2025-10-01 2026-10-01
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5-10-01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採權益法認列之長期股權投資,其成本認定,應依所得稅法第45條規定,以出價取得之原始成本作為計算出售資產損益之基礎。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依財務會計規定,該科目之帳面價值會隨著被投資公司權益之增減而反映在財務報表,故在出售時應以長期股權投資之帳面價值認列出售成本。但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在出售時應以原始取得成本計算出售資產損益。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出售乙公司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出售金額為400萬元,原始取得成本為330萬元,惟甲公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誤以長期股權投資帳面金額510萬元認列為出售資產成本,致漏報出售資產增益70萬元(400萬元-330萬元),並虛列出售資產損失110萬元,計漏報全年所得額18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出售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之損益,要注意其成本應以原始取得成本計算,以免誤計造成漏報所得額而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