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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肖记帐业者透过伪造申报书表或税单之方式,从中侵占税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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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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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市国税局表示:迩来查核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陆续发现数家营利事业连年申报亏损,与当年度该行业普遍赚钱情况不符,经请业者说明连年申报亏损的原因,业者表示9697年申报赚钱且已将应缴之税款5万余元交予委任之记帐业者,并非连续多年不缴税,另提示已向公库缴纳税款的缴款书影本证明,本局认为有异常,有进一步查证必要。
本局爰查证该等税款是否已入国库,查证结果国库并未收到该公司缴纳之税款。再转向业者提示缴款书影本所载之银行查证是否收到该笔税款,渠等银行皆回复未收到,本局始发觉事态严重。
另亦有业者从89年至96年实际支付税款给记帐业者11,974,590元,请其代为缴纳,惟真正解缴到国库仅5,688,675元,共短少6,285,915元。后因业者发现向台湾高雄地方法院告发,该记帐业者警觉事态严重,乃於981221日起陆续向国税局更正申报并缴纳原私吞的税款。因本案尚涉有侵占营业税问题,全案已移送调查局调查中。
经深入了解,发现发生这些状况的业者都有一个共同特性,就是委请之记帐业者已合作多年,不疑有他,从不曾向其索取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表及缴款书回执,或仅取得影本,以致给不肖记帐人员有机会透过伪造申报书表或税单之方式,从中侵占税款。
国税局呼吁各营利事业负责人,即使生意再忙,也要记得向代为申报各项税目税款之员工或记帐业者要回盖有税捐稽徵机关收件章之申报书正本及代收税款之金融机构收款印戳之缴款书回执联正本,并且核对与您交付之金额是否相符。
国税局同时吁请记帐业者不要心存侥幸,以为忙碌的大老板永远不会察觉伪造舞弊等不法情事,伪造文书乃公诉罪,不可不慎!【#221
新闻稿提供单位:审查一科 职称:审核员 姓名:王介萍
联络电话:(077256600分机7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