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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肖記帳業者透過偽造申報書表或稅單之方式,從中侵占稅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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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營利事業贈與財產(車輛、不動產、股票或其他資產)給個人時,無須申報贈與稅,但受贈人應以受贈財產時價,併入受贈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換言之,公司贈送財產給員工、股東或其他個人,雖不必繳納贈與稅,但收取財產之個人仍必須依法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贈與稅課徵對象以「自然人」為限,營利事業贈與財產之行為,非贈與稅課徵範圍;惟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及第14條第2項規定,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無適用免納所得稅規定,並應以受贈時該財產之時價為所得額,申報受贈年度之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4年9月贈與個人甲高級房車1輛,時價新臺幣(下同)350萬元。依上開規定,A公司對甲之贈與,A公司無須申報贈與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同年2月10日前填發350萬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給甲,由甲將該筆所得併入114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贈與行為不課徵贈與稅,但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並無免稅的規定,應併入受贈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籲請民眾記得申報,以免漏稅遭罰。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車不是免稅!受贈人須併入所得課稅。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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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陸續發現數家營利事業連年申報虧損,與當年度該行業普遍賺錢情況不符,經請業者說明連年申報虧損的原因,業者表示9697年申報賺錢且已將應繳之稅款5萬餘元交予委任之記帳業者,並非連續多年不繳稅,另提示已向公庫繳納稅款的繳款書影本證明,本局認為有異常,有進一步查證必要。
本局爰查證該等稅款是否已入國庫,查證結果國庫並未收到該公司繳納之稅款。再轉向業者提示繳款書影本所載之銀行查證是否收到該筆稅款,渠等銀行皆回復未收到,本局始發覺事態嚴重。
另亦有業者從89年至96年實際支付稅款給記帳業者11,974,590元,請其代為繳納,惟真正解繳到國庫僅5,688,675元,共短少6,285,915元。後因業者發現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告發,該記帳業者警覺事態嚴重,乃於981221日起陸續向國稅局更正申報並繳納原私吞的稅款。因本案尚涉有侵占營業稅問題,全案已移送調查局調查中。
經深入瞭解,發現發生這些狀況的業者都有一個共同特性,就是委請之記帳業者已合作多年,不疑有他,從不曾向其索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表及繳款書回執,或僅取得影本,以致給不肖記帳人員有機會透過偽造申報書表或稅單之方式,從中侵占稅款。
國稅局呼籲各營利事業負責人,即使生意再忙,也要記得向代為申報各項稅目稅款之員工或記帳業者要回蓋有稅捐稽徵機關收件章之申報書正本及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收款印戳之繳款書回執聯正本,並且核對與您交付之金額是否相符。
國稅局同時籲請記帳業者不要心存僥倖,以為忙碌的大老闆永遠不會察覺偽造舞弊等不法情事,偽造文書乃公訴罪,不可不慎!【#221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王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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