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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肖記帳業者透過偽造申報書表或稅單之方式,從中侵占稅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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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適逢股東會召開的旺季,營業人取得被投資公司發放的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攸關營業稅申報應注意事項,國稅局報乎你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取得被投資公司以盈餘發放的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於年度中所收之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將全年獲配股利金額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下稱兼營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下稱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若營業人當年度實際兼營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者,當年度應免辦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行一併調整。 該局進一步說明,兼營投資業務的營業人為能更精確計算營業稅反映其稅賦,如其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得採用直接扣抵法,按貨物或勞務之實際用途計算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之金額及購買國外勞務之應納稅額,但經採用後3年內不得變更。     該局特別提醒,現正值114年公司召開股東會旺季及宣告發放股利的期間,兼營投資業務的營業人,要留意將全年度取得的股利收入(含國內、國外的現金及股票股利),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11-12月期)的免稅銷售額,以正確計算報繳營業稅,若疏忽未依兼營辦法規定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可能導致虛報進項稅額,經稽徵機關查獲者,除補徵所漏稅額外,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管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0892.html 114.08.07營業人取得被投資公司股利收入,請留意營業稅申報規定。 2025-08-07 202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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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陸續發現數家營利事業連年申報虧損,與當年度該行業普遍賺錢情況不符,經請業者說明連年申報虧損的原因,業者表示9697年申報賺錢且已將應繳之稅款5萬餘元交予委任之記帳業者,並非連續多年不繳稅,另提示已向公庫繳納稅款的繳款書影本證明,本局認為有異常,有進一步查證必要。
本局爰查證該等稅款是否已入國庫,查證結果國庫並未收到該公司繳納之稅款。再轉向業者提示繳款書影本所載之銀行查證是否收到該筆稅款,渠等銀行皆回復未收到,本局始發覺事態嚴重。
另亦有業者從89年至96年實際支付稅款給記帳業者11,974,590元,請其代為繳納,惟真正解繳到國庫僅5,688,675元,共短少6,285,915元。後因業者發現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告發,該記帳業者警覺事態嚴重,乃於981221日起陸續向國稅局更正申報並繳納原私吞的稅款。因本案尚涉有侵占營業稅問題,全案已移送調查局調查中。
經深入瞭解,發現發生這些狀況的業者都有一個共同特性,就是委請之記帳業者已合作多年,不疑有他,從不曾向其索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表及繳款書回執,或僅取得影本,以致給不肖記帳人員有機會透過偽造申報書表或稅單之方式,從中侵占稅款。
國稅局呼籲各營利事業負責人,即使生意再忙,也要記得向代為申報各項稅目稅款之員工或記帳業者要回蓋有稅捐稽徵機關收件章之申報書正本及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收款印戳之繳款書回執聯正本,並且核對與您交付之金額是否相符。
國稅局同時籲請記帳業者不要心存僥倖,以為忙碌的大老闆永遠不會察覺偽造舞弊等不法情事,偽造文書乃公訴罪,不可不慎!【#221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王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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