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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之总机构及其他固定营业场所将发票对调使用仍应受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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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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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28条规定:「营业人之总机构及其他固定营业场所,应於开始营业前,分别向主管稽徵机关申请营业登记。登记有关事项,由财政部定之。」及第38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之总机构及其他固定营业场所,设於中华民国境内各地区者,应分别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税额。」故营业人之总机构及其他固定营业场所,应分别向主管稽徵机关申请营业登记及报缴营业税,故其分支机构可视为独立之营业主体。是以,总机构及其他分支机构如涉及违章情事,应以实际发生违章行为之总机构或分支机构为违章主体。依此意旨,营业税法第47条第2款规定:「二、将统一发票转供他人使用者。」所称「他人」之范围应包括总公司、直属门市部及设置於其他县市等分公司。
如属总分支机构之营业人,不论系自行印制收银机统一发票或向代售发票处所购买统一发票,都应将「营业人总、分支机构配用自行印制之收银机统一发票起迄号码明细表」或「统一发票购买明细表」与统一发票之起讫号码,再三核对清楚后再使用,以避免发生误用他人之发票,而遭受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