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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之总机构及其他固定营业场所将发票对调使用仍应受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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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适逢股东会召开的旺季,营业人取得被投资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攸关营业税申报应注意事项,国税局报乎你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兼营投资业务之营业人取得被投资公司以盈余发放的现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於年度中所收之股利收入,为简化报缴手续,得暂免列入当期之免税销售额申报,俟年度结束,将全年获配股利金额汇总列入当年度最后一期之免税销售额,申报计算应纳或溢付税额,并依兼营营业人营业税额计算办法(下称兼营办法)之规定,按当年度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之比例(下称不得扣抵比例)计算调整税额,并同缴纳。若营业人当年度实际兼营营业期间未满9个月者,当年度应免办调整,俟次年度最后一期再行一并调整。 该局进一步说明,兼营投资业务的营业人为能更精确计算营业税反映其税赋,如其帐簿记载完备,能明确区分所购买货物、劳务或进口货物之实际用途者,得采用直接扣抵法,按货物或劳务之实际用途计算进项税额可扣抵销项税额之金额及购买国外劳务之应纳税额,但经采用后3年内不得变更。     该局特别提醒,现正值114年公司召开股东会旺季及宣告发放股利的期间,兼营投资业务的营业人,要留意将全年度取得的股利收入(含国内、国外的现金及股票股利),并入当年度最后一期(11-12月期)的免税销售额,以正确计算报缴营业税,若疏忽未依兼营办法规定计算当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可能导致虚报进项税额,经稽徵机关查获者,除补徵所漏税额外,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处罚;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管辖国税局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0892.html 114.08.07营业人取得被投资公司股利收入,请留意营业税申报规定。 2025-08-07 202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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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28条规定:「营业人之总机构及其他固定营业场所,应於开始营业前,分别向主管稽徵机关申请营业登记。登记有关事项,由财政部定之。」及第38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之总机构及其他固定营业场所,设於中华民国境内各地区者,应分别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税额。」故营业人之总机构及其他固定营业场所,应分别向主管稽徵机关申请营业登记及报缴营业税,故其分支机构可视为独立之营业主体。是以,总机构及其他分支机构如涉及违章情事,应以实际发生违章行为之总机构或分支机构为违章主体。依此意旨,营业税法第47条第2款规定:「二、将统一发票转供他人使用者。」所称「他人」之范围应包括总公司、直属门市部及设置於其他县市等分公司。
如属总分支机构之营业人,不论系自行印制收银机统一发票或向代售发票处所购买统一发票,都应将「营业人总、分支机构配用自行印制之收银机统一发票起迄号码明细表」或「统一发票购买明细表」与统一发票之起讫号码,再三核对清楚后再使用,以避免发生误用他人之发票,而遭受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