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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合并申报综合所得税有无例外之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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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113年4月3日发生强烈地震,造成部分地区出现灾情,营利事业之商品、原物料或固定资产等若因此受到损害,应於灾害损失发生后次日起30日内,检具清单及证明文件向所辖稽徵机关报备后,得於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灾害损失。 中区国税局特别说明相关规定如下: 一、除符合下列情形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者,得予书面审核外,应依规定实地勘查,核实认定: (一)受损标的物投有保险部分或可提供会计师签证报告者,不论金额多寡,均予书面审核。 (二)受损标的物未投有保险部分,报备损失金额在新台币(下同)500万元以下者。 二、应检附之证明文件及资料: (一)消防机关出具之火灾证明(非属火灾损失者免附)。 (二)灾害现场及毁弃物之照片(须加注日期)。 (三)保险或公证公司出具之损失清单(未投保者免附)。 (四)营利事业固定资产或商品、原物料灾害报告表。其属固定资产,并须检附截至灾害发生前一日之财产目录及为回复原状所支出之凭证影本。 营利事业如有遭受地震等灾害损失,应立即拍照存证,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於灾害发生后30日内报请所辖稽徵机关办理。该局并提醒除了可以临柜办理与书面邮寄申请外,请多利用财政部税务入口网(https://www.etax.nat.gov.tw)线上申请,快速又省时。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该局将竭诚服务。 https://www.zwcpa.com.tw/hot_488901.html 113.04.10 营利事业遭受地震影响,如何申请灾害损失报备。 2024-04-19 202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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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无论是否分居、分户设籍、采联合财产或分别财产制,依所得税法第15条规定,原则上应该合并申报。

二、夫妻分居而无法取得配偶所得资料者,仍应於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书内载明配偶姓名、身分证统一编号,并於“□夫妻分居者”栏打ˇ,以免造成漏报违章送罚。此类案件之夫妻各自办理结算申报纳税后,可向户籍所在地稽徵机关申请分别核发税单,稽徵机关即按归户合并后所得计算全部应纳税额,再按个人应纳税额占夫及妻应纳税额合计数比率计算各自应分摊之应纳税额后,减除其已扣缴税款、可扣抵税额后,分别发单补徵。

三、夫妻得分开申报之例外情况如下:

〈一〉所得年度中结婚或离婚者,可选择分开或合并申报。以98年度所得税为例,在98年度中结婚或离婚者,可以选择采合并申报或分开申报。

〈二〉夫或妻年满60岁或未满60岁但无谋生能力,可由子女申报扶养,此时夫妻可以一方单独申报,另一方列报为他户受扶养亲属,或夫妻双方列为不同申报户的受扶养亲属。

〈三〉父母申报扶养仍在校就学但已婚之子女,则该受扶养子女之配偶有所得时,可以单独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