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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2/26 有关营业人兼营学校委托办理学生餐点,使(免)用统一发票标准之相关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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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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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1061226  台财税字第10604618220


    经营学校委托办理学生及教职员工餐点,且该等餐点之销售价格受教育主管机关监督或由教育主管机关全额编列预算支应(即免费营养午餐)之营业人,倘销售前揭范畴以外之餐点供该等学校之学生及教职员工活动使用,且该部分之销售额未达使用统一发票销售额标准者,得由稽徵机关依营业税特种税额查定办法、本部100429日台财税字第10000122850号令及102826日台财税字第10200609990号令规定,查定全部销售额;如提供该等学校学生及教职员工活动使用餐点之销售额达使用统一发票销售额标准,经稽徵机关核定使用统一发票者,应自核定使用统一发票当期就其全部销售额依法开立统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