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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2/20 简化与境外电商业者交易之国内营业人统一发票交付方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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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113年4月3日发生强烈地震,造成部分地区出现灾情,营利事业之商品、原物料或固定资产等若因此受到损害,应於灾害损失发生后次日起30日内,检具清单及证明文件向所辖稽徵机关报备后,得於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灾害损失。 中区国税局特别说明相关规定如下: 一、除符合下列情形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者,得予书面审核外,应依规定实地勘查,核实认定: (一)受损标的物投有保险部分或可提供会计师签证报告者,不论金额多寡,均予书面审核。 (二)受损标的物未投有保险部分,报备损失金额在新台币(下同)500万元以下者。 二、应检附之证明文件及资料: (一)消防机关出具之火灾证明(非属火灾损失者免附)。 (二)灾害现场及毁弃物之照片(须加注日期)。 (三)保险或公证公司出具之损失清单(未投保者免附)。 (四)营利事业固定资产或商品、原物料灾害报告表。其属固定资产,并须检附截至灾害发生前一日之财产目录及为回复原状所支出之凭证影本。 营利事业如有遭受地震等灾害损失,应立即拍照存证,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於灾害发生后30日内报请所辖稽徵机关办理。该局并提醒除了可以临柜办理与书面邮寄申请外,请多利用财政部税务入口网(https://www.etax.nat.gov.tw)线上申请,快速又省时。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该局将竭诚服务。 https://www.zwcpa.com.tw/hot_488901.html 113.04.10 营利事业遭受地震影响,如何申请灾害损失报备。 2024-04-19 202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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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顺应国际趋势及掌握税源,我国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定明在台无固定营业场所而有利用网路销售电子劳务予境内自然人之境外电商业者,自10651日起应於我国办理税籍登记及报缴营业税。国内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与境外电商业者,应依规定开立三联式统一发票交付境外电商业者,该等业者在我国境内并无固定营业场所,衍生统一发票交付问题。
    财政部表示,考量境外电商业者在我国境内并无固定营业场所,国内营业人交付纸本统一发票与境外电商业者需耗费高昂交付成本且交付统一发票因跨国境而有时间落差,并衍生发票寄送过程遗失或毁损风险,不利营运,为降低国内营业人交付统一发票成本,爰简化国内营业人交付统一发票与境外电商业者之作业方式,规范国内营业人得将纸本统一发票以扫描方式传送予境外电商业者,并保存统一发票正本及寄送纪录,或交付纸本统一发票正本与境外电商业者之报税代理人,得认属已依规定给与凭证,免依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