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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0/23 营业人租赁房屋供作员工住宿,其有关租金、水电及瓦斯费等所支付之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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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113年4月3日发生强烈地震,造成部分地区出现灾情,营利事业之商品、原物料或固定资产等若因此受到损害,应於灾害损失发生后次日起30日内,检具清单及证明文件向所辖稽徵机关报备后,得於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灾害损失。 中区国税局特别说明相关规定如下: 一、除符合下列情形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者,得予书面审核外,应依规定实地勘查,核实认定: (一)受损标的物投有保险部分或可提供会计师签证报告者,不论金额多寡,均予书面审核。 (二)受损标的物未投有保险部分,报备损失金额在新台币(下同)500万元以下者。 二、应检附之证明文件及资料: (一)消防机关出具之火灾证明(非属火灾损失者免附)。 (二)灾害现场及毁弃物之照片(须加注日期)。 (三)保险或公证公司出具之损失清单(未投保者免附)。 (四)营利事业固定资产或商品、原物料灾害报告表。其属固定资产,并须检附截至灾害发生前一日之财产目录及为回复原状所支出之凭证影本。 营利事业如有遭受地震等灾害损失,应立即拍照存证,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於灾害发生后30日内报请所辖稽徵机关办理。该局并提醒除了可以临柜办理与书面邮寄申请外,请多利用财政部税务入口网(https://www.etax.nat.gov.tw)线上申请,快速又省时。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该局将竭诚服务。 https://www.zwcpa.com.tw/hot_488901.html 113.04.10 营利事业遭受地震影响,如何申请灾害损失报备。 2024-04-19 202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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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路竹区某营业人来电洽询:公司若租用房屋作为员工宿舍,其相关租金、水电及瓦斯费等支出进项税额能否扣抵销项税额?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冈山稽徵所表示:营业人若系租赁房屋供作员工住宿,其有关租金、水电及瓦斯费等所支付之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惟若兴建或购置员工宿舍等福利措施,且所有权未移转与员工者,亦非具有酬劳员工个人之货物性质,其进项税额则可扣抵。
    该所进一步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4款规定,酬劳员工个人之货物或劳务所支付之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营业人租赁房屋供作员工住宿,系属酬劳员工性质,其有关租金、水电及瓦斯费等所支付之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惟营业人如为工程施工或油矿采勘需要,於工地搭建临时房屋或在工地附近租赁房屋供施工人员临时住宿或办理工务使用,该房屋租金、水电费、瓦斯费等核属供业务上使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依法应准予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另营业人若系自行兴建或购置员工宿舍及各项员工福利设施等固定资产之支出,可认属与业务有关,且该固定资产之所有权如未移转与员工个人者,亦非具有酬劳员工个人之货物性质,其进项税额应准予扣抵销项税额。
    该所特别提醒,请营业人自行检视进项凭证,如有误申报扣抵情形,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调查前,请尽速向稽徵机关办理更正申报并自动补报补缴所漏税额,以免受罚。【#400    
新闻稿提供单位:冈山稽徵所 职称:税务员 姓名:叶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