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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0/23 营业人租赁房屋供作员工住宿,其有关租金、水电及瓦斯费等所支付之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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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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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路竹区某营业人来电洽询:公司若租用房屋作为员工宿舍,其相关租金、水电及瓦斯费等支出进项税额能否扣抵销项税额?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冈山稽徵所表示:营业人若系租赁房屋供作员工住宿,其有关租金、水电及瓦斯费等所支付之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惟若兴建或购置员工宿舍等福利措施,且所有权未移转与员工者,亦非具有酬劳员工个人之货物性质,其进项税额则可扣抵。
    该所进一步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4款规定,酬劳员工个人之货物或劳务所支付之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营业人租赁房屋供作员工住宿,系属酬劳员工性质,其有关租金、水电及瓦斯费等所支付之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惟营业人如为工程施工或油矿采勘需要,於工地搭建临时房屋或在工地附近租赁房屋供施工人员临时住宿或办理工务使用,该房屋租金、水电费、瓦斯费等核属供业务上使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依法应准予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另营业人若系自行兴建或购置员工宿舍及各项员工福利设施等固定资产之支出,可认属与业务有关,且该固定资产之所有权如未移转与员工个人者,亦非具有酬劳员工个人之货物性质,其进项税额应准予扣抵销项税额。
    该所特别提醒,请营业人自行检视进项凭证,如有误申报扣抵情形,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调查前,请尽速向稽徵机关办理更正申报并自动补报补缴所漏税额,以免受罚。【#400    
新闻稿提供单位:冈山稽徵所 职称:税务员 姓名:叶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