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出售注册登记於国外之专利权及商标权予国内另一营业人,应依法课徵营业税,并且无零税率之适用。
该局说明,近年社会蓬勃发展,交易型态多样,而其中交易专利权及商标权者更不在少数,惟该交易之专利权及商标权若注册於国外,而销售於国内之营业人,其营业税申报是否适用零税率之相关规定?
该局指出,专利权及商标权虽注册於国外,惟该交易之买受人为国内营业人,因该劳务系在我国境内提供及使用,故仍属在我国境内销售劳务,其取得之收入应依法课徵营业税,且非属外销有关之劳务,无零税率规定之适用。
该局呼吁,营业人请检视有无适用税率错误及短、漏报销售额情事,在未经检举及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补缴所漏税额,并加计利息者,将可免除漏税之处罚。
联络人:中北稽徵所营业税二股詹股长
该局说明,近年社会蓬勃发展,交易型态多样,而其中交易专利权及商标权者更不在少数,惟该交易之专利权及商标权若注册於国外,而销售於国内之营业人,其营业税申报是否适用零税率之相关规定?
该局指出,专利权及商标权虽注册於国外,惟该交易之买受人为国内营业人,因该劳务系在我国境内提供及使用,故仍属在我国境内销售劳务,其取得之收入应依法课徵营业税,且非属外销有关之劳务,无零税率规定之适用。
该局呼吁,营业人请检视有无适用税率错误及短、漏报销售额情事,在未经检举及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补缴所漏税额,并加计利息者,将可免除漏税之处罚。
联络人:中北稽徵所营业税二股詹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