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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0/12 国内营业人出售注册登记於国外之专利权及商标权予国内另一营业人应如何报缴营业税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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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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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出售注册登记於国外之专利权及商标权予国内另一营业人,应依法课徵营业税,并且无零税率之适用。
  该局说明,近年社会蓬勃发展,交易型态多样,而其中交易专利权及商标权者更不在少数,惟该交易之专利权及商标权若注册於国外,而销售於国内之营业人,其营业税申报是否适用零税率之相关规定?
  该局指出,专利权及商标权虽注册於国外,惟该交易之买受人为国内营业人,因该劳务系在我国境内提供及使用,故仍属在我国境内销售劳务,其取得之收入应依法课徵营业税,且非属外销有关之劳务,无零税率规定之适用。
  该局呼吁,营业人请检视有无适用税率错误及短、漏报销售额情事,在未经检举及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补缴所漏税额,并加计利息者,将可免除漏税之处罚。
联络人:中北稽徵所营业税二股詹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