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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1/17 因调职、非自愿离职或其他非自愿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间在二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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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随著电子商务及社群平台蓬勃发展,透过网路、直播平台或社群媒体从事海外商品代购、代订及团购等交易模式相当普遍。倘进口货物经由「集运」模式运送至国内固定营业场所管理并收取款项,已非单纯代办物流性质,而属在我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行为,应依法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中区国税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外国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固定营业场所为营业人;销售货物之交付须移运者,其起运地在中华民国境内者为境内销售货物。消费者於网站或社群平台购买境外商品,该进口货物经集运入境至我国境内固定营业场所(如仓库、工作室、代收点),再经拆包、分装配送与消费者,并处理售后服务、退换货及收款等相关作业,属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行为,应由该固定营业场所负责人依法办理税籍登记报缴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境外L公司,透过FB直播销售加拿大商品,并将货物集运至中华民国境内S区及W区仓库等固定营业场所,经检视重新包装后,再移运配送与消费者,属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因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未办理税籍登记,由甲君以自己名义与国内直播订单整合平台业者及统一超商店到店、物流宅配业者签订契约,并负责租借货仓、理货(包含收货及出货)、收取货款及支付运费、FB广告费、进货款项等维运业务,属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实际行为人,经稽徵机关查获其未依规定申请税籍登记,透过网路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销售额计新台币(下同)3,948万余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97万余元,并依规定移送裁罚。     该局呼吁,凡协助国外购物网站於境内从事货物分装转送且收款者,请自行检视依规定是否应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纳营业税。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补办税籍登记,并补报补缴所漏税款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5453.html 115.06.17代购境外货物於境内「分装再转寄」,境内负责人应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2026-06-18 202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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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1061117  台财税字第10604686990

修正「所得税法第十四条之四第三项第一款第五目规定因调职、非自愿离职或其他非自愿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间在二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并自即日生效。

所得税法第十四条之四第三项第一款第五目规定个人因调职、非自愿离职或其他非自愿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间在二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公告如下:

一、个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点购买房屋、土地办竣户籍登记并居住,且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嗣因调职或有符合就业保险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之非自愿离职情事,或符合职业灾害劳工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终止劳动契约,须离开原工作地而出售该房屋、土地者。

二、个人依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出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筑房屋部分之土地与房屋所有权人者。

三、个人因无力清偿债务(包括欠税),其持有之房屋、土地依法遭强制执行而移转所有权者。

四、个人因本人、配偶、本人或配偶之父母、未成年子女或无谋生能力之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遭受伤害,须出售房屋、土地负担医药费者。

五、个人依据家庭暴力防治法规定取得通常保护令,为躲避相对人而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者。

六、个人与他人共有房屋或土地,因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条之一规定未经其同意而交易该共有房屋或土地,致须交易其应有部分者。但经税捐稽徵机关查明有藉法律形式规避或减少纳税义务之安排或情事者,不适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