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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1/17 因调职、非自愿离职或其他非自愿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间在二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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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总统115/09/11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修正重点包括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及社会保险费比照健保费可全额列举扣除,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即可适用。 财政部说明,因应少子女化问题,该部配合行政院推动「台湾人口对策新战略-家庭支持篇」,提出「婚育家庭再减税」措施,本次修正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受纳税义务人扶养之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即每位免税额由新台币(下同)10.1万元增加为15.15万元,预计受益人数237万人,减税利益约80亿元。 该部进一步说明,个人参与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等社会保险,为社会安全制度之一环,且多具依法强制加保性质,与全民健康保险费性质类同,本次修正明定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之保险费不受保险费列举扣除额额度2.4万元之限制。 财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免税额及保险费列举扣除额规定,民众於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适用,该部将加强宣导,俾利各界充分了解。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9411.html 115.09.11 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减轻育儿家庭租税负担。 2026-09-14 202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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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1061117  台财税字第10604686990

修正「所得税法第十四条之四第三项第一款第五目规定因调职、非自愿离职或其他非自愿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间在二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并自即日生效。

所得税法第十四条之四第三项第一款第五目规定个人因调职、非自愿离职或其他非自愿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间在二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公告如下:

一、个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点购买房屋、土地办竣户籍登记并居住,且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嗣因调职或有符合就业保险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之非自愿离职情事,或符合职业灾害劳工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终止劳动契约,须离开原工作地而出售该房屋、土地者。

二、个人依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出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筑房屋部分之土地与房屋所有权人者。

三、个人因无力清偿债务(包括欠税),其持有之房屋、土地依法遭强制执行而移转所有权者。

四、个人因本人、配偶、本人或配偶之父母、未成年子女或无谋生能力之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遭受伤害,须出售房屋、土地负担医药费者。

五、个人依据家庭暴力防治法规定取得通常保护令,为躲避相对人而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者。

六、个人与他人共有房屋或土地,因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条之一规定未经其同意而交易该共有房屋或土地,致须交易其应有部分者。但经税捐稽徵机关查明有藉法律形式规避或减少纳税义务之安排或情事者,不适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