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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0/12 國內營業人出售註冊登記於國外之專利權及商標權予國內另一營業人應如何報繳營業稅規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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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臺灣中小型企業多數為家族成員投資經營,負責人或股東與被投資公司間常有資金借貸往來情形,當負責人或股東死亡時,如遺有生前借款與其投資公司間之股東往來債權,應注意列入被繼承人遺產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遺產稅查核時有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雖已將被繼承人投資未上市(櫃)公司之股數(權)列報遺產,惟未注意被繼承人與投資公司間之資金借貸情形,漏未申報被繼承人對公司之應收股東往來債權而遭致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於辦理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時,可善加利用遺產稅申報書所附之「應檢附資料檢核表」,透過檢視附件資料詳加確認。被繼承人生前如有投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權),應檢附文件包含死亡日持股餘額證明、每股面額資料及死亡日之公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如資產負債表之負債科目載有股東往來金額,應另行檢附股東往來科目明細表。此時民眾即可依該股東往來明細,將屬於公司向被繼承人借款之未償還餘額,填報於被繼承人遺產之債權項目。 該局特別提醒,被繼承人如遺有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權)投資,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務必記得檢核被繼承人與投資公司間是否有股東往來債權,以免漏報受罰。 https://www.zwcpa.com.tw/hot_519222.html 114.07.10 被繼承人遺有股東往來債權,應列入遺產稅申報。 2025-07-11 2026-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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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售註冊登記於國外之專利權及商標權予國內另一營業人,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並且無零稅率之適用。
  該局說明,近年社會蓬勃發展,交易型態多樣,而其中交易專利權及商標權者更不在少數,惟該交易之專利權及商標權若註冊於國外,而銷售於國內之營業人,其營業稅申報是否適用零稅率之相關規定?
  該局指出,專利權及商標權雖註冊於國外,惟該交易之買受人為國內營業人,因該勞務係在我國境內提供及使用,故仍屬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其取得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且非屬外銷有關之勞務,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
  該局呼籲,營業人請檢視有無適用稅率錯誤及短、漏報銷售額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者,將可免除漏稅之處罰。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營業稅二股詹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