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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0/12 國內營業人出售註冊登記於國外之專利權及商標權予國內另一營業人應如何報繳營業稅規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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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在臺無戶籍的外籍人士,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供自住的房地,是否可以適用所得稅法規定自住房地的租稅優惠及適用條件為何?     該局表示,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明定,個人交易自住房地如同時符合以下3個要件,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籍人士在臺購買自住房地,如未能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無法辦理戶籍登記,只要該外籍人士的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記載的居留地址,與供自住房地的地址相同,並有居住的事實,出售該房地即可適用前揭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所稱「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的條件。     該局舉例說明,外籍人士甲君與配偶於105年3月購屋自住,並以該屋為外僑永久居留證的居留地址,持有期間滿6年均居住於該屋,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情形,甲君嗣於111年5月出售該屋,因符合前開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條件,且計算課稅所得為380萬元,在400萬元以內,於申報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得以免納所得稅。 https://www.zwcpa.com.tw/hot_478435.html 112.12.04 在臺無戶籍的外籍人士,如何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自住優惠。 2023-12-06 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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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售註冊登記於國外之專利權及商標權予國內另一營業人,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並且無零稅率之適用。
  該局說明,近年社會蓬勃發展,交易型態多樣,而其中交易專利權及商標權者更不在少數,惟該交易之專利權及商標權若註冊於國外,而銷售於國內之營業人,其營業稅申報是否適用零稅率之相關規定?
  該局指出,專利權及商標權雖註冊於國外,惟該交易之買受人為國內營業人,因該勞務係在我國境內提供及使用,故仍屬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其取得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且非屬外銷有關之勞務,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
  該局呼籲,營業人請檢視有無適用稅率錯誤及短、漏報銷售額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者,將可免除漏稅之處罰。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營業稅二股詹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