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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8/23 营利事业举办旅游活动所支付费用,如何并计参加人员所得课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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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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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公司会计小姐来电洽询,该公司暑假期间办理多场旅游活动,其中有几场旅游活动有限制参加员工资格并招待经销商及客户,其公司支付的旅游费用是否应列入参加人员之所得课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针对参加人员资格与性质不同,所得有不同之徵免规定:
一、若全体员工均可参加,没有限制者,免视为员工之所得。
二、若限制特定员工(例如达到一定服务年资、职位阶层、业绩标准等)才能参加者,则属员工所得,但其所得类别又依下列方式区分而有 不同;(一)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并依规定提拨职工福利金者,应先在职 工福利金项下列支,由职工福利委员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 定,列单申报该员工「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但若超过职工福 利金动支标准部分,由公司负担者,此系属公司对员工之补助, 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申报扣()缴凭单。(二)未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3类 规定,该旅游费用属公司对员工之补助,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 申报扣()缴凭单。
三、与经销商或客户约定,以达到一定购销数量或金额为招待旅游之条件者,核属参加人员「其他所得」,由公司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列单申报该参加人员「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 该局提醒,若非单纯全体员工均可参加,则务必依不同参加人员资格与性质予以不同的申报方式,以免因违反扣免缴凭单申报相关规定而遭依所得税法第111条及第114条之处罚。


新闻稿提供单位:综合规划科 职称:股长 姓名:许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