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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7/27 国内营业人透过境外电商营业人架设之网站销售劳务予境内自然人课税疑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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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承租非供销售或提供劳务使用之9座以下乘人小客车(下称自用乘人小汽车),支付租金所含的进项税额,并非一律可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5款及同法施行细则第26条第2项规定,营业人取得自用乘人小汽车支付之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又营业人承租自用乘人小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因租赁交易实质上已具有分期付款买卖性质,故其所支付之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 租赁期间届满时,租赁车辆所有权移转予承租人。 承租人於租赁期间得行使购买租赁车辆选择权,且得以明显低於选择权行使日该车辆公允价值之价格购买。 租赁期间达租赁车辆经济年限3/4。 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给付现值达租赁车辆公允价值90%。 其他足资证明租赁车辆已移转附属於该车辆所有权所有之风险与报酬。     该局进一步说明,若营业人承租自用乘人小汽车不属於上开情形,且符合未限制供一定层级以上员工使用及车辆集中或统一管理等2个要件者,则非属酬劳员工个人之货物或劳务,如其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所支付之进项税额准予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每月支付新台币(下同)52,500元(含进项税额2,500元)向乙公司承租自用乘人小汽车,租赁契约约定租期届满后,租赁车辆无条件归甲公司所有,因该租赁交易已具有购买性质,甲公司每月支付之进项税额2,500元不得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提醒,营业人判断租赁自用乘人小汽车之进项税额能否扣抵,不能只看租赁契约的名称或形式,而应检视实际交易内容及契约条款,尤其应注意租期届满后车辆所有权是否移转、是否具有优惠购买选择权,以及租赁期间及租金给付条件等。     该局呼吁,营业人如有申报前揭不得扣抵之进项税额,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辖国税局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8765.html 115.08.24 营业人租车之进项税额,5种情形不得扣抵。 2026-08-26 2027-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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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自10651日起外国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销售电子劳务予境内自然人,年销售额逾新台币48万元者,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28条之11项规定向主管稽徵机关申请税籍登记,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迩来接获民众询问若国内营业人透过境外电商营业人架设之网站销售劳务予境内自然人,并由境外电商营业人收取款项者,除了国内营业人就其自境外电商营业人收取之价款开立统一发票予境外电商营业人外,境外电商营业人就其向境内自然人收取之价款亦须全额报缴营业税,是否导致重复缴纳营业税?该局进一步说明,依营业税法施行细则第38条之3规定,境外电商取得与其专供销售电子劳务予境内自然人使用且载有营业税额之统一发票扣抵联,得於营业税申报时,申报扣减销项税额,并依营业税法第35条规定报缴营业税,并无重复课徵营业税疑义。
    该局举例说明,国内营业人甲透过境外电商营业人B架设之网站销售劳务予境内自然人乙,并由B向乙收取全额款项100元,并拨付70元款项予甲,甲应依规定开立以B为抬头之70元应税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而B则依进销项差额30(=100-70)报缴营业税,二者合计等於乙购买劳务之价款100元,不生重复课税问题。 税法第35条规定报缴营业税,并无重复课徵营业税疑义。
    该局呼吁,境外电商交易模式自10651日才开始课徵营业税,营业人与民众对於相关税法如有疑义请於交易前向税务机关洽询,以避免买卖双方之争议。(联络人:文山稽徵所杨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