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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7/27 国内营业人透过境外电商营业人架设之网站销售劳务予境内自然人课税疑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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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113年4月3日发生强烈地震,造成部分地区出现灾情,营利事业之商品、原物料或固定资产等若因此受到损害,应於灾害损失发生后次日起30日内,检具清单及证明文件向所辖稽徵机关报备后,得於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灾害损失。 中区国税局特别说明相关规定如下: 一、除符合下列情形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者,得予书面审核外,应依规定实地勘查,核实认定: (一)受损标的物投有保险部分或可提供会计师签证报告者,不论金额多寡,均予书面审核。 (二)受损标的物未投有保险部分,报备损失金额在新台币(下同)500万元以下者。 二、应检附之证明文件及资料: (一)消防机关出具之火灾证明(非属火灾损失者免附)。 (二)灾害现场及毁弃物之照片(须加注日期)。 (三)保险或公证公司出具之损失清单(未投保者免附)。 (四)营利事业固定资产或商品、原物料灾害报告表。其属固定资产,并须检附截至灾害发生前一日之财产目录及为回复原状所支出之凭证影本。 营利事业如有遭受地震等灾害损失,应立即拍照存证,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於灾害发生后30日内报请所辖稽徵机关办理。该局并提醒除了可以临柜办理与书面邮寄申请外,请多利用财政部税务入口网(https://www.etax.nat.gov.tw)线上申请,快速又省时。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该局将竭诚服务。 https://www.zwcpa.com.tw/hot_488901.html 113.04.10 营利事业遭受地震影响,如何申请灾害损失报备。 2024-04-19 202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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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自10651日起外国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销售电子劳务予境内自然人,年销售额逾新台币48万元者,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28条之11项规定向主管稽徵机关申请税籍登记,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迩来接获民众询问若国内营业人透过境外电商营业人架设之网站销售劳务予境内自然人,并由境外电商营业人收取款项者,除了国内营业人就其自境外电商营业人收取之价款开立统一发票予境外电商营业人外,境外电商营业人就其向境内自然人收取之价款亦须全额报缴营业税,是否导致重复缴纳营业税?该局进一步说明,依营业税法施行细则第38条之3规定,境外电商取得与其专供销售电子劳务予境内自然人使用且载有营业税额之统一发票扣抵联,得於营业税申报时,申报扣减销项税额,并依营业税法第35条规定报缴营业税,并无重复课徵营业税疑义。
    该局举例说明,国内营业人甲透过境外电商营业人B架设之网站销售劳务予境内自然人乙,并由B向乙收取全额款项100元,并拨付70元款项予甲,甲应依规定开立以B为抬头之70元应税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而B则依进销项差额30(=100-70)报缴营业税,二者合计等於乙购买劳务之价款100元,不生重复课税问题。 税法第35条规定报缴营业税,并无重复课徵营业税疑义。
    该局呼吁,境外电商交易模式自10651日才开始课徵营业税,营业人与民众对於相关税法如有疑义请於交易前向税务机关洽询,以避免买卖双方之争议。(联络人:文山稽徵所杨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