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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7/27 国内营业人透过境外电商营业人架设之网站销售劳务予境内自然人课税疑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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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台湾中小型企业多数为家族成员投资经营,负责人或股东与被投资公司间常有资金借贷往来情形,当负责人或股东死亡时,如遗有生前借款与其投资公司间之股东往来债权,应注意列入被继承人遗产申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遗产税查核时有继承人办理遗产税申报,虽已将被继承人投资未上市(柜)公司之股数(权)列报遗产,惟未注意被继承人与投资公司间之资金借贷情形,漏未申报被继承人对公司之应收股东往来债权而遭致处罚。 该局进一步说明,民众於办理被继承人遗产税申报时,可善加利用遗产税申报书所附之「应检附资料检核表」,透过检视附件资料详加确认。被继承人生前如有投资未上市(柜)公司股票(权),应检附文件包含死亡日持股余额证明、每股面额资料及死亡日之公司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如资产负债表之负债科目载有股东往来金额,应另行检附股东往来科目明细表。此时民众即可依该股东往来明细,将属於公司向被继承人借款之未偿还余额,填报於被继承人遗产之债权项目。 该局特别提醒,被继承人如遗有未上市(柜)公司股票(权)投资,继承人申报遗产税时,务必记得检核被继承人与投资公司间是否有股东往来债权,以免漏报受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19222.html 114.07.10 被继承人遗有股东往来债权,应列入遗产税申报。 2025-07-11 2026-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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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自10651日起外国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销售电子劳务予境内自然人,年销售额逾新台币48万元者,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28条之11项规定向主管稽徵机关申请税籍登记,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迩来接获民众询问若国内营业人透过境外电商营业人架设之网站销售劳务予境内自然人,并由境外电商营业人收取款项者,除了国内营业人就其自境外电商营业人收取之价款开立统一发票予境外电商营业人外,境外电商营业人就其向境内自然人收取之价款亦须全额报缴营业税,是否导致重复缴纳营业税?该局进一步说明,依营业税法施行细则第38条之3规定,境外电商取得与其专供销售电子劳务予境内自然人使用且载有营业税额之统一发票扣抵联,得於营业税申报时,申报扣减销项税额,并依营业税法第35条规定报缴营业税,并无重复课徵营业税疑义。
    该局举例说明,国内营业人甲透过境外电商营业人B架设之网站销售劳务予境内自然人乙,并由B向乙收取全额款项100元,并拨付70元款项予甲,甲应依规定开立以B为抬头之70元应税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而B则依进销项差额30(=100-70)报缴营业税,二者合计等於乙购买劳务之价款100元,不生重复课税问题。 税法第35条规定报缴营业税,并无重复课徵营业税疑义。
    该局呼吁,境外电商交易模式自10651日才开始课徵营业税,营业人与民众对於相关税法如有疑义请於交易前向税务机关洽询,以避免买卖双方之争议。(联络人:文山稽徵所杨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