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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7/27 国内营业人透过境外电商营业人架设之网站销售劳务予境内自然人课税疑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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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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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自10651日起外国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销售电子劳务予境内自然人,年销售额逾新台币48万元者,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28条之11项规定向主管稽徵机关申请税籍登记,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迩来接获民众询问若国内营业人透过境外电商营业人架设之网站销售劳务予境内自然人,并由境外电商营业人收取款项者,除了国内营业人就其自境外电商营业人收取之价款开立统一发票予境外电商营业人外,境外电商营业人就其向境内自然人收取之价款亦须全额报缴营业税,是否导致重复缴纳营业税?该局进一步说明,依营业税法施行细则第38条之3规定,境外电商取得与其专供销售电子劳务予境内自然人使用且载有营业税额之统一发票扣抵联,得於营业税申报时,申报扣减销项税额,并依营业税法第35条规定报缴营业税,并无重复课徵营业税疑义。
    该局举例说明,国内营业人甲透过境外电商营业人B架设之网站销售劳务予境内自然人乙,并由B向乙收取全额款项100元,并拨付70元款项予甲,甲应依规定开立以B为抬头之70元应税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而B则依进销项差额30(=100-70)报缴营业税,二者合计等於乙购买劳务之价款100元,不生重复课税问题。 税法第35条规定报缴营业税,并无重复课徵营业税疑义。
    该局呼吁,境外电商交易模式自10651日才开始课徵营业税,营业人与民众对於相关税法如有疑义请於交易前向税务机关洽询,以避免买卖双方之争议。(联络人:文山稽徵所杨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