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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8/23 營利事業舉辦旅遊活動所支付費用,如何併計參加人員所得課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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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營利事業贈與財產(車輛、不動產、股票或其他資產)給個人時,無須申報贈與稅,但受贈人應以受贈財產時價,併入受贈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換言之,公司贈送財產給員工、股東或其他個人,雖不必繳納贈與稅,但收取財產之個人仍必須依法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贈與稅課徵對象以「自然人」為限,營利事業贈與財產之行為,非贈與稅課徵範圍;惟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及第14條第2項規定,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無適用免納所得稅規定,並應以受贈時該財產之時價為所得額,申報受贈年度之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4年9月贈與個人甲高級房車1輛,時價新臺幣(下同)350萬元。依上開規定,A公司對甲之贈與,A公司無須申報贈與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同年2月10日前填發350萬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給甲,由甲將該筆所得併入114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贈與行為不課徵贈與稅,但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並無免稅的規定,應併入受贈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籲請民眾記得申報,以免漏稅遭罰。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車不是免稅!受贈人須併入所得課稅。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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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公司會計小姐來電洽詢,該公司暑假期間辦理多場旅遊活動,其中有幾場旅遊活動有限制參加員工資格並招待經銷商及客戶,其公司支付的旅遊費用是否應列入參加人員之所得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針對參加人員資格與性質不同,所得有不同之徵免規定:
一、若全體員工均可參加,沒有限制者,免視為員工之所得。
二、若限制特定員工(例如達到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才能參加者,則屬員工所得,但其所得類別又依下列方式區分而有 不同;(一)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應先在職 工福利金項下列支,由職工福利委員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 定,列單申報該員工「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但若超過職工福 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由公司負擔者,此係屬公司對員工之補助, 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申報扣()繳憑單。(二)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 規定,該旅遊費用屬公司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 申報扣()繳憑單。
三、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核屬參加人員「其他所得」,由公司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該參加人員「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 該局提醒,若非單純全體員工均可參加,則務必依不同參加人員資格與性質予以不同的申報方式,以免因違反扣免繳憑單申報相關規定而遭依所得稅法第111條及第114條之處罰。


新聞稿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 職稱:股長 姓名:許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