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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9/12 出售房地合一课税范围之房地应依限申报以免受罚及常见漏未申报类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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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113年4月3日发生强烈地震,造成部分地区出现灾情,营利事业之商品、原物料或固定资产等若因此受到损害,应於灾害损失发生后次日起30日内,检具清单及证明文件向所辖稽徵机关报备后,得於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灾害损失。 中区国税局特别说明相关规定如下: 一、除符合下列情形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者,得予书面审核外,应依规定实地勘查,核实认定: (一)受损标的物投有保险部分或可提供会计师签证报告者,不论金额多寡,均予书面审核。 (二)受损标的物未投有保险部分,报备损失金额在新台币(下同)500万元以下者。 二、应检附之证明文件及资料: (一)消防机关出具之火灾证明(非属火灾损失者免附)。 (二)灾害现场及毁弃物之照片(须加注日期)。 (三)保险或公证公司出具之损失清单(未投保者免附)。 (四)营利事业固定资产或商品、原物料灾害报告表。其属固定资产,并须检附截至灾害发生前一日之财产目录及为回复原状所支出之凭证影本。 营利事业如有遭受地震等灾害损失,应立即拍照存证,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於灾害发生后30日内报请所辖稽徵机关办理。该局并提醒除了可以临柜办理与书面邮寄申请外,请多利用财政部税务入口网(https://www.etax.nat.gov.tw)线上申请,快速又省时。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该局将竭诚服务。 https://www.zwcpa.com.tw/hot_488901.html 113.04.10 营利事业遭受地震影响,如何申请灾害损失报备。 2024-04-19 202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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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大屯稽徵所表示,依所得税法第4条之4及第14条之5规定,个人自10511日起出售10312日以后取得且持有期间在2年以内,或10511日以后取得的房屋、土地,除符合免申报规定外,应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之次日起算30日内申报纳税。如未依规定办理房屋、土地交易申报,处新台币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锾,如有应补税额,除发单补徵外,并按所漏税额处3倍以下罚锾,惟前开两项罚锾采择一从重处罚。
    为协助民众正确报税,该所将常见未办理房地合一新制申报常见类型整理如下,提醒民众注意:
一、因不熟悉房地合一新制申报规定,误认该笔所得仍系并入综合所得总额 於次年5月办理结算申报,致未依规定申报。
二、因房屋、土地交易系亏损,误认因无所得而无须申报,致未依规定申 报。
三、误以为交易日及取得日系签订买卖契约之日,误认其交易之房屋、土地不属新制课徵范围,致未依规定申报。
四、误以为交换之房屋、土地不属新制课徵范围,致未依规定申报。
五、房地合一新制实施前后陆续取得同地号之土地持分或取得不同地号之土地后合并,105年以后出售时仅出售部分土地持分,误认不属新制课徵范围,致未依规定申报。
六、误以为因自地自建、合建分屋或合建分售等情形出售之房屋、土地,如 同特种货物及劳务税(简称奢侈税)规定免税,而误认此类情形不属新制课徵范围,致未依规定申报。
七、自行认定交易之农地属免申报范围,却无法检附农地农用证明及免课徵土地增值税证明,而误认此类情形不属新制课徵范围,致未依规定申报。
八、二亲等买卖案件有给付价金,但误以为已申报赠与税即不属新制课徵范围,致未依规定申报。
九、受托人於信托关系存续中,以其他信托财产(如存款)取得之房屋、土地,后续交易房地时,误认以订定信托契约日为取得日而不属新制课徵范围,致未依规定申报。 
    该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出售符合房地合一课税范围之房地,应於申报期限内如实申报,避免遭补税处罚。如已逾申报期限,倘於未经检举及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已自动补报并已补缴所漏税款及加计利息者,得免依所得税法第108条之2规定处罚。
    纳税义务人如有任何疑问,可利用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该所将竭诚为您服务。 新闻稿联络人:大屯稽徵所综所税股王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