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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9/12 出售房地合一课税范围之房地应依限申报以免受罚及常见漏未申报类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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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随著电子商务及社群平台蓬勃发展,透过网路、直播平台或社群媒体从事海外商品代购、代订及团购等交易模式相当普遍。倘进口货物经由「集运」模式运送至国内固定营业场所管理并收取款项,已非单纯代办物流性质,而属在我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行为,应依法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中区国税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外国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固定营业场所为营业人;销售货物之交付须移运者,其起运地在中华民国境内者为境内销售货物。消费者於网站或社群平台购买境外商品,该进口货物经集运入境至我国境内固定营业场所(如仓库、工作室、代收点),再经拆包、分装配送与消费者,并处理售后服务、退换货及收款等相关作业,属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行为,应由该固定营业场所负责人依法办理税籍登记报缴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境外L公司,透过FB直播销售加拿大商品,并将货物集运至中华民国境内S区及W区仓库等固定营业场所,经检视重新包装后,再移运配送与消费者,属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因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未办理税籍登记,由甲君以自己名义与国内直播订单整合平台业者及统一超商店到店、物流宅配业者签订契约,并负责租借货仓、理货(包含收货及出货)、收取货款及支付运费、FB广告费、进货款项等维运业务,属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实际行为人,经稽徵机关查获其未依规定申请税籍登记,透过网路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销售额计新台币(下同)3,948万余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97万余元,并依规定移送裁罚。     该局呼吁,凡协助国外购物网站於境内从事货物分装转送且收款者,请自行检视依规定是否应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纳营业税。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补办税籍登记,并补报补缴所漏税款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5453.html 115.06.17代购境外货物於境内「分装再转寄」,境内负责人应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2026-06-18 202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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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大屯稽徵所表示,依所得税法第4条之4及第14条之5规定,个人自10511日起出售10312日以后取得且持有期间在2年以内,或10511日以后取得的房屋、土地,除符合免申报规定外,应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之次日起算30日内申报纳税。如未依规定办理房屋、土地交易申报,处新台币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锾,如有应补税额,除发单补徵外,并按所漏税额处3倍以下罚锾,惟前开两项罚锾采择一从重处罚。
    为协助民众正确报税,该所将常见未办理房地合一新制申报常见类型整理如下,提醒民众注意:
一、因不熟悉房地合一新制申报规定,误认该笔所得仍系并入综合所得总额 於次年5月办理结算申报,致未依规定申报。
二、因房屋、土地交易系亏损,误认因无所得而无须申报,致未依规定申 报。
三、误以为交易日及取得日系签订买卖契约之日,误认其交易之房屋、土地不属新制课徵范围,致未依规定申报。
四、误以为交换之房屋、土地不属新制课徵范围,致未依规定申报。
五、房地合一新制实施前后陆续取得同地号之土地持分或取得不同地号之土地后合并,105年以后出售时仅出售部分土地持分,误认不属新制课徵范围,致未依规定申报。
六、误以为因自地自建、合建分屋或合建分售等情形出售之房屋、土地,如 同特种货物及劳务税(简称奢侈税)规定免税,而误认此类情形不属新制课徵范围,致未依规定申报。
七、自行认定交易之农地属免申报范围,却无法检附农地农用证明及免课徵土地增值税证明,而误认此类情形不属新制课徵范围,致未依规定申报。
八、二亲等买卖案件有给付价金,但误以为已申报赠与税即不属新制课徵范围,致未依规定申报。
九、受托人於信托关系存续中,以其他信托财产(如存款)取得之房屋、土地,后续交易房地时,误认以订定信托契约日为取得日而不属新制课徵范围,致未依规定申报。 
    该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出售符合房地合一课税范围之房地,应於申报期限内如实申报,避免遭补税处罚。如已逾申报期限,倘於未经检举及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已自动补报并已补缴所漏税款及加计利息者,得免依所得税法第108条之2规定处罚。
    纳税义务人如有任何疑问,可利用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该所将竭诚为您服务。 新闻稿联络人:大屯稽徵所综所税股王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