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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9/12 出售房地合一课税范围之房地应依限申报以免受罚及常见漏未申报类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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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因应个人经常性於网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体、影音平台及线上媒体,下称平台)发表创作或分享资讯(该个人下称网红),自平台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之交易模式日盛,财政部於114年9月10日订定「个人经常性於网路发表创作或分享资讯课徵营业税作业规范」(下称网红课税规范),俾是类网红自平台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有一致之法规遵循依据。 该局说明,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6条第1款规定之网红,将其创作或资讯(例如影音、图文等,下称表演劳务)上传平台,授权平台利用其上传内容播放广告或提供相关付费电子劳务(例如付费订阅),网红自平台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例如平台广告分润、付费订阅分润、直播收益分成及观众打赏等劳务收入),不适用执行业务者提供专业性劳务及个人受雇提供劳务之规定,应依网红课税规范办理税籍登记及报缴营业税。 该局指出,境内网红在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含自平台取得之分润收入),倘於境内设有实体固定营业场所、具备营业牌号或雇用人员协助处理销售事宜,或透过网路销售,其当月销售额达营业税起徵点〔自114年1月1日起销售货物为新台币(下同)10万元,销售劳务为5万元;113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货物为8万元,销售劳务为4万元〕之情形者,应办理税籍登记。 该局进一步说明,网红自平台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之营业模式,从经济层面观察,平台扮演中介角色提供无实体展演处所播放网红表演劳务,须透过观众【包含付费或免付费者】收看(消费)行为,始能完成网红表演劳务之交易,故观众为网红表演劳务之使用者及实际消费者,因此是类劳务交易课徵营业税方式除依劳务订约方(即网红与平台)判断外,尚应以劳务收看及实际消费者(即观众)所在地判断。 该局举例说明,假设境内网红甲於YouTube平台提供表演劳务,114年10月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30万元,因甲销售劳务已达营业税起徵点,故甲应至所在地国税局办理甲营业人之税籍登记。另营业税申报缴纳部分,甲自YouTube取得分润收入30万元,其中源自境内观众收看部分占80%,为24万元(即30万×80%),因甲表演劳务提供地、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均在境内,此24万元属我国营业税课税范围,甲营业人应按税率5%开立统一发票,并以每2个月为1期报缴营业税;至源自境外观众收看部分占20%,为6万元(即30万×20%),因甲表演劳务提供地在境内、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在境外,就6万元部分,甲营业人得适用零税率报缴营业税并得免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另举例说明,假设境内网红乙於YouTube平台提供表演劳务,114年10月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7万元,因其销售劳务收入已达营业税起徵点仍应办理乙营业人之税籍登记,但因未达使用统一发票标准20万元,乙营业人於办理税籍登记时得申请免用发票,属查定计算营业税额之营业人,由国税局按税率1%按季查定课徵营业税,免开立统一发票;又查定计算营业税额之营业人无零税率之适用,故乙自YouTube取得之分润性质劳务收入无论源自境内或境外观众,均应就全部劳务收入,依税率1%按季查定课徵营业税。     该局特别提醒,考量网红对网红新兴交易课税新制施行初期不熟悉,故订定辅导期间自114年9月10日至115年6月30日止(申报缴纳系於115年7月15日以前),该期间内网红有未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开立并交付统一发票或申报缴纳营业税之情形者,免依营业税法第45条、第51条、第52条及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处罚,该局吁请网红及平台应配合办理,倘因一时疏忽,违反税法规定者,应主动补报补缴,以维护自身权益。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5800.html 114.11.13 网红经常性於网路发表创作或分享资讯,自平台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应依规定报缴营业税。 2025-11-14 2026-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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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大屯稽徵所表示,依所得税法第4条之4及第14条之5规定,个人自10511日起出售10312日以后取得且持有期间在2年以内,或10511日以后取得的房屋、土地,除符合免申报规定外,应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之次日起算30日内申报纳税。如未依规定办理房屋、土地交易申报,处新台币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锾,如有应补税额,除发单补徵外,并按所漏税额处3倍以下罚锾,惟前开两项罚锾采择一从重处罚。
    为协助民众正确报税,该所将常见未办理房地合一新制申报常见类型整理如下,提醒民众注意:
一、因不熟悉房地合一新制申报规定,误认该笔所得仍系并入综合所得总额 於次年5月办理结算申报,致未依规定申报。
二、因房屋、土地交易系亏损,误认因无所得而无须申报,致未依规定申 报。
三、误以为交易日及取得日系签订买卖契约之日,误认其交易之房屋、土地不属新制课徵范围,致未依规定申报。
四、误以为交换之房屋、土地不属新制课徵范围,致未依规定申报。
五、房地合一新制实施前后陆续取得同地号之土地持分或取得不同地号之土地后合并,105年以后出售时仅出售部分土地持分,误认不属新制课徵范围,致未依规定申报。
六、误以为因自地自建、合建分屋或合建分售等情形出售之房屋、土地,如 同特种货物及劳务税(简称奢侈税)规定免税,而误认此类情形不属新制课徵范围,致未依规定申报。
七、自行认定交易之农地属免申报范围,却无法检附农地农用证明及免课徵土地增值税证明,而误认此类情形不属新制课徵范围,致未依规定申报。
八、二亲等买卖案件有给付价金,但误以为已申报赠与税即不属新制课徵范围,致未依规定申报。
九、受托人於信托关系存续中,以其他信托财产(如存款)取得之房屋、土地,后续交易房地时,误认以订定信托契约日为取得日而不属新制课徵范围,致未依规定申报。 
    该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出售符合房地合一课税范围之房地,应於申报期限内如实申报,避免遭补税处罚。如已逾申报期限,倘於未经检举及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已自动补报并已补缴所漏税款及加计利息者,得免依所得税法第108条之2规定处罚。
    纳税义务人如有任何疑问,可利用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该所将竭诚为您服务。 新闻稿联络人:大屯稽徵所综所税股王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