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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7/19 以公司名义租用游览车作为员工上下班通勤之用,若由员工自行负担,其取得进项凭证不得扣抵。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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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115/09/11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修正重点包括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及社会保险费比照健保费可全额列举扣除,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即可适用。 财政部说明,因应少子女化问题,该部配合行政院推动「台湾人口对策新战略-家庭支持篇」,提出「婚育家庭再减税」措施,本次修正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受纳税义务人扶养之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即每位免税额由新台币(下同)10.1万元增加为15.15万元,预计受益人数237万人,减税利益约80亿元。 该部进一步说明,个人参与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等社会保险,为社会安全制度之一环,且多具依法强制加保性质,与全民健康保险费性质类同,本次修正明定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之保险费不受保险费列举扣除额额度2.4万元之限制。 财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免税额及保险费列举扣除额规定,民众於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适用,该部将加强宣导,俾利各界充分了解。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9411.html 115.09.11 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减轻育儿家庭租税负担。 2026-09-14 202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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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如由员工自行支付交通车租车费用,公司所取得之租车进项凭证,不得据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若公司租用游览车作为员工上下班通勤之用,租车费用由公司负担,系属公司购买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之劳务,则其支付有关之进项税额,得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指出,在查核逃漏税案件中,查得以公司名义租用游览车作为员工上下班通勤之用,惟租车费用,实际由员工自行负担,故非属公司购买劳务支出,但公司却取具系争统一发票并持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系属虚报进项税额之违法行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5条第3项规定,进项税额指营业人购买货物或劳务时,依规定支付之营业税额,而本案例公司并无购买劳务之行为,应依同法第51条规定除追缴税款外,按所漏税额处五倍以下罚锾,若公司同时亦作为费用凭证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亦将被剔除列报费用并予以补税处罚。
    该局呼吁,公司如有取得前述不得扣抵之进项凭证,切勿据以申报扣抵,以免被查获而受处罚。
(联络人:中北稽徵所陈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