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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7/19 以公司名义租用游览车作为员工上下班通勤之用,若由员工自行负担,其取得进项凭证不得扣抵。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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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113年4月3日发生强烈地震,造成部分地区出现灾情,营利事业之商品、原物料或固定资产等若因此受到损害,应於灾害损失发生后次日起30日内,检具清单及证明文件向所辖稽徵机关报备后,得於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灾害损失。 中区国税局特别说明相关规定如下: 一、除符合下列情形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者,得予书面审核外,应依规定实地勘查,核实认定: (一)受损标的物投有保险部分或可提供会计师签证报告者,不论金额多寡,均予书面审核。 (二)受损标的物未投有保险部分,报备损失金额在新台币(下同)500万元以下者。 二、应检附之证明文件及资料: (一)消防机关出具之火灾证明(非属火灾损失者免附)。 (二)灾害现场及毁弃物之照片(须加注日期)。 (三)保险或公证公司出具之损失清单(未投保者免附)。 (四)营利事业固定资产或商品、原物料灾害报告表。其属固定资产,并须检附截至灾害发生前一日之财产目录及为回复原状所支出之凭证影本。 营利事业如有遭受地震等灾害损失,应立即拍照存证,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於灾害发生后30日内报请所辖稽徵机关办理。该局并提醒除了可以临柜办理与书面邮寄申请外,请多利用财政部税务入口网(https://www.etax.nat.gov.tw)线上申请,快速又省时。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该局将竭诚服务。 https://www.zwcpa.com.tw/hot_488901.html 113.04.10 营利事业遭受地震影响,如何申请灾害损失报备。 2024-04-19 202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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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如由员工自行支付交通车租车费用,公司所取得之租车进项凭证,不得据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若公司租用游览车作为员工上下班通勤之用,租车费用由公司负担,系属公司购买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之劳务,则其支付有关之进项税额,得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指出,在查核逃漏税案件中,查得以公司名义租用游览车作为员工上下班通勤之用,惟租车费用,实际由员工自行负担,故非属公司购买劳务支出,但公司却取具系争统一发票并持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系属虚报进项税额之违法行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5条第3项规定,进项税额指营业人购买货物或劳务时,依规定支付之营业税额,而本案例公司并无购买劳务之行为,应依同法第51条规定除追缴税款外,按所漏税额处五倍以下罚锾,若公司同时亦作为费用凭证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亦将被剔除列报费用并予以补税处罚。
    该局呼吁,公司如有取得前述不得扣抵之进项凭证,切勿据以申报扣抵,以免被查获而受处罚。
(联络人:中北稽徵所陈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