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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7/19 以公司名义租用游览车作为员工上下班通勤之用,若由员工自行负担,其取得进项凭证不得扣抵。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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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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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如由员工自行支付交通车租车费用,公司所取得之租车进项凭证,不得据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若公司租用游览车作为员工上下班通勤之用,租车费用由公司负担,系属公司购买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之劳务,则其支付有关之进项税额,得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指出,在查核逃漏税案件中,查得以公司名义租用游览车作为员工上下班通勤之用,惟租车费用,实际由员工自行负担,故非属公司购买劳务支出,但公司却取具系争统一发票并持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系属虚报进项税额之违法行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5条第3项规定,进项税额指营业人购买货物或劳务时,依规定支付之营业税额,而本案例公司并无购买劳务之行为,应依同法第51条规定除追缴税款外,按所漏税额处五倍以下罚锾,若公司同时亦作为费用凭证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亦将被剔除列报费用并予以补税处罚。
    该局呼吁,公司如有取得前述不得扣抵之进项凭证,切勿据以申报扣抵,以免被查获而受处罚。
(联络人:中北稽徵所陈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