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1
最新稅務訊息
2
稅務訊息
3
106/07/19 以公司名義租用遊覽車作為員工上下班通勤之用,若由員工自行負擔,其取得進項憑證不得扣抵。4
https://www.zwcpa.com.tw/ 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臺灣中小型企業多數為家族成員投資經營,負責人或股東與被投資公司間常有資金借貸往來情形,當負責人或股東死亡時,如遺有生前借款與其投資公司間之股東往來債權,應注意列入被繼承人遺產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遺產稅查核時有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雖已將被繼承人投資未上市(櫃)公司之股數(權)列報遺產,惟未注意被繼承人與投資公司間之資金借貸情形,漏未申報被繼承人對公司之應收股東往來債權而遭致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於辦理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時,可善加利用遺產稅申報書所附之「應檢附資料檢核表」,透過檢視附件資料詳加確認。被繼承人生前如有投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權),應檢附文件包含死亡日持股餘額證明、每股面額資料及死亡日之公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如資產負債表之負債科目載有股東往來金額,應另行檢附股東往來科目明細表。此時民眾即可依該股東往來明細,將屬於公司向被繼承人借款之未償還餘額,填報於被繼承人遺產之債權項目。 該局特別提醒,被繼承人如遺有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權)投資,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務必記得檢核被繼承人與投資公司間是否有股東往來債權,以免漏報受罰。 https://www.zwcpa.com.tw/hot_519222.html 114.07.10 被繼承人遺有股東往來債權,應列入遺產稅申報。 2025-07-11 2026-07-11
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https://www.zwcpa.com.tw/hot_519222.html
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https://www.zwcpa.com.tw/hot_519222.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5-07-11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zwcpa.com.tw/hot_519222.html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如由員工自行支付交通車租車費用,公司所取得之租車進項憑證,不得據以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若公司租用遊覽車作為員工上下班通勤之用,租車費用由公司負擔,係屬公司購買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勞務,則其支付有關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指出,在查核逃漏稅案件中,查得以公司名義租用遊覽車作為員工上下班通勤之用,惟租車費用,實際由員工自行負擔,故非屬公司購買勞務支出,但公司卻取具系爭統一發票並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係屬虛報進項稅額之違法行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3項規定,進項稅額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支付之營業稅額,而本案例公司並無購買勞務之行為,應依同法第51條規定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若公司同時亦作為費用憑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亦將被剔除列報費用並予以補稅處罰。
    該局呼籲,公司如有取得前述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切勿據以申報扣抵,以免被查獲而受處罰。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陳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