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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7/19 以公司名義租用遊覽車作為員工上下班通勤之用,若由員工自行負擔,其取得進項憑證不得扣抵。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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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在臺無戶籍的外籍人士,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供自住的房地,是否可以適用所得稅法規定自住房地的租稅優惠及適用條件為何?     該局表示,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明定,個人交易自住房地如同時符合以下3個要件,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籍人士在臺購買自住房地,如未能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無法辦理戶籍登記,只要該外籍人士的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記載的居留地址,與供自住房地的地址相同,並有居住的事實,出售該房地即可適用前揭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所稱「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的條件。     該局舉例說明,外籍人士甲君與配偶於105年3月購屋自住,並以該屋為外僑永久居留證的居留地址,持有期間滿6年均居住於該屋,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情形,甲君嗣於111年5月出售該屋,因符合前開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條件,且計算課稅所得為380萬元,在400萬元以內,於申報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得以免納所得稅。 https://www.zwcpa.com.tw/hot_478435.html 112.12.04 在臺無戶籍的外籍人士,如何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自住優惠。 2023-12-06 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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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如由員工自行支付交通車租車費用,公司所取得之租車進項憑證,不得據以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若公司租用遊覽車作為員工上下班通勤之用,租車費用由公司負擔,係屬公司購買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勞務,則其支付有關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指出,在查核逃漏稅案件中,查得以公司名義租用遊覽車作為員工上下班通勤之用,惟租車費用,實際由員工自行負擔,故非屬公司購買勞務支出,但公司卻取具系爭統一發票並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係屬虛報進項稅額之違法行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3項規定,進項稅額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支付之營業稅額,而本案例公司並無購買勞務之行為,應依同法第51條規定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若公司同時亦作為費用憑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亦將被剔除列報費用並予以補稅處罰。
    該局呼籲,公司如有取得前述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切勿據以申報扣抵,以免被查獲而受處罰。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陳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