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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7/12 106年6月份消费,拿到同年次期7至8月份的统一发票,如何对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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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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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南陈小姐来电询问,她在106630日与朋友聚餐,结帐时拿到同年78月份的统一发票,应如何对奖?
    南区国税局表示,由於营业人常在统一发票所属期别最后几天,才发现统一发票数量不够,而贩售统一发票的机构也已无当期统一发票库存可供营业人购买,因此,在必需开立统一发票交付消费者,又买不到当期统一发票情形下,营业人会在向主管稽徵机关报备核准后,开立次期的统一发票交付消费者。消费者取得该营业人开立之次期统一发票,就以该张统一发票所属期别之中奖号码对奖。以陈小姐的例子来说,陈小姐是1066月份消费,但拿到次期78月份统一发票,陈小姐应该以同年78月份的中奖号码来对奖。
    该局提醒营业人,依据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21条规定,非当期之统一发票,不得开立使用,但经主管稽徵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营业人如发生当期统一发票不敷使用情形,而须提前使用次期统一发票者,应依规定向稽徵机关报备,并於交付次期统一发票予消费者时,确实告知消费者,以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新闻稿联络人:综合规划科 郭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