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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7/12 106年6月份消费,拿到同年次期7至8月份的统一发票,如何对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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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接获民众来电询问,在台无户籍的外籍人士,出售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供自住的房地,是否可以适用所得税法规定自住房地的租税优惠及适用条件为何?     该局表示,所得税法第4条之5第1项第1款明定,个人交易自住房地如同时符合以下3个要件,课税所得新台币(下同)400万元以内者免纳所得税,超过400万元者,就超过部分按最低税率10%课徵所得税:      (一)个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竣户籍登记、持有并居住於该房屋连续满6年。      (二)交易前6年内,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      (三)个人与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内未曾适用自住房地租税优惠规定。     该局进一步说明,外籍人士在台购买自住房地,如未能申请归化中华民国国籍,无法办理户籍登记,只要该外籍人士的外侨居留证或永久居留证记载的居留地址,与供自住房地的地址相同,并有居住的事实,出售该房地即可适用前揭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税优惠所称「办竣户籍登记并居住」的条件。     该局举例说明,外籍人士甲君与配偶於105年3月购屋自住,并以该屋为外侨永久居留证的居留地址,持有期间满6年均居住於该屋,且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的情形,甲君嗣於111年5月出售该屋,因符合前开自住房地租税优惠条件,且计算课税所得为380万元,在400万元以内,於申报个人房地合一所得税时,得以免纳所得税。 https://www.zwcpa.com.tw/hot_478435.html 112.12.04 在台无户籍的外籍人士,如何适用房地合一所得税自住优惠。 2023-12-06 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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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南陈小姐来电询问,她在106630日与朋友聚餐,结帐时拿到同年78月份的统一发票,应如何对奖?
    南区国税局表示,由於营业人常在统一发票所属期别最后几天,才发现统一发票数量不够,而贩售统一发票的机构也已无当期统一发票库存可供营业人购买,因此,在必需开立统一发票交付消费者,又买不到当期统一发票情形下,营业人会在向主管稽徵机关报备核准后,开立次期的统一发票交付消费者。消费者取得该营业人开立之次期统一发票,就以该张统一发票所属期别之中奖号码对奖。以陈小姐的例子来说,陈小姐是1066月份消费,但拿到次期78月份统一发票,陈小姐应该以同年78月份的中奖号码来对奖。
    该局提醒营业人,依据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21条规定,非当期之统一发票,不得开立使用,但经主管稽徵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营业人如发生当期统一发票不敷使用情形,而须提前使用次期统一发票者,应依规定向稽徵机关报备,并於交付次期统一发票予消费者时,确实告知消费者,以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新闻稿联络人:综合规划科 郭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