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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7/11 同一课税年度不同期间之房租支出与购屋借款利息,得分别按比例扣除。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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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113年4月3日发生强烈地震,造成部分地区出现灾情,营利事业之商品、原物料或固定资产等若因此受到损害,应於灾害损失发生后次日起30日内,检具清单及证明文件向所辖稽徵机关报备后,得於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灾害损失。 中区国税局特别说明相关规定如下: 一、除符合下列情形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者,得予书面审核外,应依规定实地勘查,核实认定: (一)受损标的物投有保险部分或可提供会计师签证报告者,不论金额多寡,均予书面审核。 (二)受损标的物未投有保险部分,报备损失金额在新台币(下同)500万元以下者。 二、应检附之证明文件及资料: (一)消防机关出具之火灾证明(非属火灾损失者免附)。 (二)灾害现场及毁弃物之照片(须加注日期)。 (三)保险或公证公司出具之损失清单(未投保者免附)。 (四)营利事业固定资产或商品、原物料灾害报告表。其属固定资产,并须检附截至灾害发生前一日之财产目录及为回复原状所支出之凭证影本。 营利事业如有遭受地震等灾害损失,应立即拍照存证,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於灾害发生后30日内报请所辖稽徵机关办理。该局并提醒除了可以临柜办理与书面邮寄申请外,请多利用财政部税务入口网(https://www.etax.nat.gov.tw)线上申请,快速又省时。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该局将竭诚服务。 https://www.zwcpa.com.tw/hot_488901.html 113.04.10 营利事业遭受地震影响,如何申请灾害损失报备。 2024-04-19 202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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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若纳税义务人在同一课税年度之不同期间发生房屋租金支出及购屋借款利息,原依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第2目之5及同目之6规定,仅可择一扣除,不可重复申报,惟若分别符合购屋自住及租屋自住事实,且费用期间不重复之前提下,得按其费用支出期间占全年比例分别计算扣除限额。
    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申报购屋借款利息列举扣除额,需以减除该申报户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后之净额申报,每户申报上限30万元;另房屋租金支出部分若供自住非供营业使用者,每户申报上限12万元。从量能课税原则及立法目的解释,以此项税捐优惠减轻纳税人因购买自用住宅向金融机构借款支付利息之负担,以鼓励一般国民购屋自用,达到住者有其屋,并减少投机客投资房产致房市价格不稳。而租金支出系基於社会公平,对无力购屋而需租屋者,减轻其税捐负担。若纳税义务人同一年度同时发生租屋自住及购屋自住之事实,在符合立法目的解释及规定下,可按其费用支出期间占全年比例分别计算扣除限额。
    该局举例说明,假设甲君105年度有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10,000元,查得10511日至630(182)有租金支出72,000元,由於超过上限扣除额59,672(120,000*182/366),故得扣除租金支出59,672元。又当年度尚有申报购屋借款利息支出240,000元,实际查得缴息期间为10511日至1231日,在费用期间不得重复规定下,依缴息天数184(10571日至1231)计算利息支出减除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后可扣除金额为110,655(240,000*184/366-10,000),未超过购屋借款利息扣除额之上限150,819(300,000*184/366),故得扣除购屋借款利息110,655元。
(联络人:信义分局杨课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