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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7/11 同一课税年度不同期间之房租支出与购屋借款利息,得分别按比例扣除。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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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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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若纳税义务人在同一课税年度之不同期间发生房屋租金支出及购屋借款利息,原依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第2目之5及同目之6规定,仅可择一扣除,不可重复申报,惟若分别符合购屋自住及租屋自住事实,且费用期间不重复之前提下,得按其费用支出期间占全年比例分别计算扣除限额。
    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申报购屋借款利息列举扣除额,需以减除该申报户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后之净额申报,每户申报上限30万元;另房屋租金支出部分若供自住非供营业使用者,每户申报上限12万元。从量能课税原则及立法目的解释,以此项税捐优惠减轻纳税人因购买自用住宅向金融机构借款支付利息之负担,以鼓励一般国民购屋自用,达到住者有其屋,并减少投机客投资房产致房市价格不稳。而租金支出系基於社会公平,对无力购屋而需租屋者,减轻其税捐负担。若纳税义务人同一年度同时发生租屋自住及购屋自住之事实,在符合立法目的解释及规定下,可按其费用支出期间占全年比例分别计算扣除限额。
    该局举例说明,假设甲君105年度有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10,000元,查得10511日至630(182)有租金支出72,000元,由於超过上限扣除额59,672(120,000*182/366),故得扣除租金支出59,672元。又当年度尚有申报购屋借款利息支出240,000元,实际查得缴息期间为10511日至1231日,在费用期间不得重复规定下,依缴息天数184(10571日至1231)计算利息支出减除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后可扣除金额为110,655(240,000*184/366-10,000),未超过购屋借款利息扣除额之上限150,819(300,000*184/366),故得扣除购屋借款利息110,655元。
(联络人:信义分局杨课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