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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7/11 同一課稅年度不同期間之房租支出與購屋借款利息,得分別按比例扣除。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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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3年4月3日發生強烈地震,造成部分地區出現災情,營利事業之商品、原物料或固定資產等若因此受到損害,應於災害損失發生後次日起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報備後,得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中區國稅局特別說明相關規定如下: 一、除符合下列情形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予書面審核外,應依規定實地勘查,核實認定: (一)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 (二)受損標的物未投有保險部分,報備損失金額在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以下者。 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資料: (一)消防機關出具之火災證明(非屬火災損失者免附)。 (二)災害現場及毀棄物之照片(須加註日期)。 (三)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 (四)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報告表。其屬固定資產,並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一日之財產目錄及為回復原狀所支出之憑證影本。 營利事業如有遭受地震等災害損失,應立即拍照存證,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請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該局並提醒除了可以臨櫃辦理與書面郵寄申請外,請多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快速又省時。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https://www.zwcpa.com.tw/hot_488901.html 113.04.10 營利事業遭受地震影響,如何申請災害損失報備。 2024-04-19 202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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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若納稅義務人在同一課稅年度之不同期間發生房屋租金支出及購屋借款利息,原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及同目之6規定,僅可擇一扣除,不可重複申報,惟若分別符合購屋自住及租屋自住事實,且費用期間不重複之前提下,得按其費用支出期間占全年比例分別計算扣除限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需以減除該申報戶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之淨額申報,每戶申報上限30萬元;另房屋租金支出部分若供自住非供營業使用者,每戶申報上限12萬元。從量能課稅原則及立法目的解釋,以此項稅捐優惠減輕納稅人因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支付利息之負擔,以鼓勵一般國民購屋自用,達到住者有其屋,並減少投機客投資房產致房市價格不穩。而租金支出係基於社會公平,對無力購屋而需租屋者,減輕其稅捐負擔。若納稅義務人同一年度同時發生租屋自住及購屋自住之事實,在符合立法目的解釋及規定下,可按其費用支出期間占全年比例分別計算扣除限額。
    該局舉例說明,假設甲君105年度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10,000元,查得10511日至630(182)有租金支出72,000元,由於超過上限扣除額59,672(120,000*182/366),故得扣除租金支出59,672元。又當年度尚有申報購屋借款利息支出240,000元,實際查得繳息期間為10511日至1231日,在費用期間不得重複規定下,依繳息天數184(10571日至1231)計算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可扣除金額為110,655(240,000*184/366-10,000),未超過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之上限150,819(300,000*184/366),故得扣除購屋借款利息110,655元。
(聯絡人:信義分局楊課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