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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7/11 同一課稅年度不同期間之房租支出與購屋借款利息,得分別按比例扣除。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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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在臺無戶籍的外籍人士,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供自住的房地,是否可以適用所得稅法規定自住房地的租稅優惠及適用條件為何?     該局表示,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明定,個人交易自住房地如同時符合以下3個要件,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籍人士在臺購買自住房地,如未能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無法辦理戶籍登記,只要該外籍人士的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記載的居留地址,與供自住房地的地址相同,並有居住的事實,出售該房地即可適用前揭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所稱「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的條件。     該局舉例說明,外籍人士甲君與配偶於105年3月購屋自住,並以該屋為外僑永久居留證的居留地址,持有期間滿6年均居住於該屋,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情形,甲君嗣於111年5月出售該屋,因符合前開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條件,且計算課稅所得為380萬元,在400萬元以內,於申報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得以免納所得稅。 https://www.zwcpa.com.tw/hot_478435.html 112.12.04 在臺無戶籍的外籍人士,如何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自住優惠。 2023-12-06 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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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若納稅義務人在同一課稅年度之不同期間發生房屋租金支出及購屋借款利息,原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及同目之6規定,僅可擇一扣除,不可重複申報,惟若分別符合購屋自住及租屋自住事實,且費用期間不重複之前提下,得按其費用支出期間占全年比例分別計算扣除限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需以減除該申報戶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之淨額申報,每戶申報上限30萬元;另房屋租金支出部分若供自住非供營業使用者,每戶申報上限12萬元。從量能課稅原則及立法目的解釋,以此項稅捐優惠減輕納稅人因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支付利息之負擔,以鼓勵一般國民購屋自用,達到住者有其屋,並減少投機客投資房產致房市價格不穩。而租金支出係基於社會公平,對無力購屋而需租屋者,減輕其稅捐負擔。若納稅義務人同一年度同時發生租屋自住及購屋自住之事實,在符合立法目的解釋及規定下,可按其費用支出期間占全年比例分別計算扣除限額。
    該局舉例說明,假設甲君105年度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10,000元,查得10511日至630(182)有租金支出72,000元,由於超過上限扣除額59,672(120,000*182/366),故得扣除租金支出59,672元。又當年度尚有申報購屋借款利息支出240,000元,實際查得繳息期間為10511日至1231日,在費用期間不得重複規定下,依繳息天數184(10571日至1231)計算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可扣除金額為110,655(240,000*184/366-10,000),未超過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之上限150,819(300,000*184/366),故得扣除購屋借款利息110,655元。
(聯絡人:信義分局楊課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