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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7/11 同一課稅年度不同期間之房租支出與購屋借款利息,得分別按比例扣除。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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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臺灣中小型企業多數為家族成員投資經營,負責人或股東與被投資公司間常有資金借貸往來情形,當負責人或股東死亡時,如遺有生前借款與其投資公司間之股東往來債權,應注意列入被繼承人遺產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遺產稅查核時有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雖已將被繼承人投資未上市(櫃)公司之股數(權)列報遺產,惟未注意被繼承人與投資公司間之資金借貸情形,漏未申報被繼承人對公司之應收股東往來債權而遭致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於辦理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時,可善加利用遺產稅申報書所附之「應檢附資料檢核表」,透過檢視附件資料詳加確認。被繼承人生前如有投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權),應檢附文件包含死亡日持股餘額證明、每股面額資料及死亡日之公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如資產負債表之負債科目載有股東往來金額,應另行檢附股東往來科目明細表。此時民眾即可依該股東往來明細,將屬於公司向被繼承人借款之未償還餘額,填報於被繼承人遺產之債權項目。 該局特別提醒,被繼承人如遺有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權)投資,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務必記得檢核被繼承人與投資公司間是否有股東往來債權,以免漏報受罰。 https://www.zwcpa.com.tw/hot_519222.html 114.07.10 被繼承人遺有股東往來債權,應列入遺產稅申報。 2025-07-11 2026-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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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若納稅義務人在同一課稅年度之不同期間發生房屋租金支出及購屋借款利息,原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及同目之6規定,僅可擇一扣除,不可重複申報,惟若分別符合購屋自住及租屋自住事實,且費用期間不重複之前提下,得按其費用支出期間占全年比例分別計算扣除限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需以減除該申報戶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之淨額申報,每戶申報上限30萬元;另房屋租金支出部分若供自住非供營業使用者,每戶申報上限12萬元。從量能課稅原則及立法目的解釋,以此項稅捐優惠減輕納稅人因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支付利息之負擔,以鼓勵一般國民購屋自用,達到住者有其屋,並減少投機客投資房產致房市價格不穩。而租金支出係基於社會公平,對無力購屋而需租屋者,減輕其稅捐負擔。若納稅義務人同一年度同時發生租屋自住及購屋自住之事實,在符合立法目的解釋及規定下,可按其費用支出期間占全年比例分別計算扣除限額。
    該局舉例說明,假設甲君105年度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10,000元,查得10511日至630(182)有租金支出72,000元,由於超過上限扣除額59,672(120,000*182/366),故得扣除租金支出59,672元。又當年度尚有申報購屋借款利息支出240,000元,實際查得繳息期間為10511日至1231日,在費用期間不得重複規定下,依繳息天數184(10571日至1231)計算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可扣除金額為110,655(240,000*184/366-10,000),未超過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之上限150,819(300,000*184/366),故得扣除購屋借款利息110,655元。
(聯絡人:信義分局楊課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