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向非金融業之同業調度資金給付利息,因非屬對方經營勞務所生之營業收入,應免開立統一發票,又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3條第2項規定,僅有銀行業貸放款之利息所得與營利事業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之佣金、租賃及權利金收入,免予扣繳。因此,鄭先生的公司縱使收到對方開立之發票,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及依同法第92條規定於次年1月底前辦理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劉玉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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