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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5/12 遗产及赠与税法部分条文修正案业经总统公布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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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接获民众来电询问,在台无户籍的外籍人士,出售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供自住的房地,是否可以适用所得税法规定自住房地的租税优惠及适用条件为何?     该局表示,所得税法第4条之5第1项第1款明定,个人交易自住房地如同时符合以下3个要件,课税所得新台币(下同)400万元以内者免纳所得税,超过400万元者,就超过部分按最低税率10%课徵所得税:      (一)个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竣户籍登记、持有并居住於该房屋连续满6年。      (二)交易前6年内,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      (三)个人与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内未曾适用自住房地租税优惠规定。     该局进一步说明,外籍人士在台购买自住房地,如未能申请归化中华民国国籍,无法办理户籍登记,只要该外籍人士的外侨居留证或永久居留证记载的居留地址,与供自住房地的地址相同,并有居住的事实,出售该房地即可适用前揭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税优惠所称「办竣户籍登记并居住」的条件。     该局举例说明,外籍人士甲君与配偶於105年3月购屋自住,并以该屋为外侨永久居留证的居留地址,持有期间满6年均居住於该屋,且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的情形,甲君嗣於111年5月出售该屋,因符合前开自住房地租税优惠条件,且计算课税所得为380万元,在400万元以内,於申报个人房地合一所得税时,得以免纳所得税。 https://www.zwcpa.com.tw/hot_478435.html 112.12.04 在台无户籍的外籍人士,如何适用房地合一所得税自住优惠。 2023-12-06 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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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表示,遗产及赠与税(下称遗赠税)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於今(10)日经总统公布,自今(106)年512日生效,其修正重点如下:
一、修正第13条、第19
将遗赠税税率结构由单一税率10%调整为三级累进税率,分别为10%15%20%,并增设各税率之课税级距金额。
二、增订第58条之2
调增遗赠税税率所增加之税课收入,拨入依长期照顾服务法设置之特种基金,用於长期照顾服务(下称长照)支出,不适用财政收支划分法之规定。
  财政部说明,本次修正遗赠税税率系为落实课徵目的及符合社会期待,配合长期照顾服务法第15条之修正,以调高遗赠税税率所增加之税课收入作为长照特种基金来源,每年约可挹注长照财源新台币63亿元,将有助於长照制度永续发展。
  财政部进一步提醒纳税义务人,上开遗赠税法修正生效日(106512)起发生之继承或赠与案件,适用修正后税率之规定,民众办理遗产税或赠与税申报,对适用税率不了解或有其他相关问题,可就近向各地区国税局洽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