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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5/12 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總統公布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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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承租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9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下稱自用乘人小汽車),支付租金所含的進項稅額,並非一律可以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取得自用乘人小汽車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又營業人承租自用乘人小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因租賃交易實質上已具有分期付款買賣性質,故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 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且得以明顯低於選擇權行使日該車輛公允價值之價格購買。 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3/4。 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90%。 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營業人承租自用乘人小汽車不屬於上開情形,且符合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及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等2個要件者,則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如其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每月支付新臺幣(下同)52,500元(含進項稅額2,500元)向乙公司承租自用乘人小汽車,租賃契約約定租期屆滿後,租賃車輛無條件歸甲公司所有,因該租賃交易已具有購買性質,甲公司每月支付之進項稅額2,500元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營業人判斷租賃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能否扣抵,不能只看租賃契約的名稱或形式,而應檢視實際交易內容及契約條款,尤其應注意租期屆滿後車輛所有權是否移轉、是否具有優惠購買選擇權,以及租賃期間及租金給付條件等。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申報前揭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8765.html 115.08.24 營業人租車之進項稅額,5種情形不得扣抵。 2026-08-26 2027-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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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表示,遺產及贈與稅(下稱遺贈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今(10)日經總統公布,自今(106)年512日生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第13條、第19
將遺贈稅稅率結構由單一稅率10%調整為三級累進稅率,分別為10%15%20%,並增設各稅率之課稅級距金額。
二、增訂第58條之2
調增遺贈稅稅率所增加之稅課收入,撥入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置之特種基金,用於長期照顧服務(下稱長照)支出,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
  財政部說明,本次修正遺贈稅稅率係為落實課徵目的及符合社會期待,配合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5條之修正,以調高遺贈稅稅率所增加之稅課收入作為長照特種基金來源,每年約可挹注長照財源新臺幣63億元,將有助於長照制度永續發展。
  財政部進一步提醒納稅義務人,上開遺贈稅法修正生效日(106512)起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修正後稅率之規定,民眾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對適用稅率不瞭解或有其他相關問題,可就近向各地區國稅局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