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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5/01 KY股所配发之股利,营利事业要并计所得课税,个人虽不须并入综合所得,但应注意所得基本税额之适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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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113年4月3日发生强烈地震,造成部分地区出现灾情,营利事业之商品、原物料或固定资产等若因此受到损害,应於灾害损失发生后次日起30日内,检具清单及证明文件向所辖稽徵机关报备后,得於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灾害损失。 中区国税局特别说明相关规定如下: 一、除符合下列情形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者,得予书面审核外,应依规定实地勘查,核实认定: (一)受损标的物投有保险部分或可提供会计师签证报告者,不论金额多寡,均予书面审核。 (二)受损标的物未投有保险部分,报备损失金额在新台币(下同)500万元以下者。 二、应检附之证明文件及资料: (一)消防机关出具之火灾证明(非属火灾损失者免附)。 (二)灾害现场及毁弃物之照片(须加注日期)。 (三)保险或公证公司出具之损失清单(未投保者免附)。 (四)营利事业固定资产或商品、原物料灾害报告表。其属固定资产,并须检附截至灾害发生前一日之财产目录及为回复原状所支出之凭证影本。 营利事业如有遭受地震等灾害损失,应立即拍照存证,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於灾害发生后30日内报请所辖稽徵机关办理。该局并提醒除了可以临柜办理与书面邮寄申请外,请多利用财政部税务入口网(https://www.etax.nat.gov.tw)线上申请,快速又省时。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该局将竭诚服务。 https://www.zwcpa.com.tw/hot_488901.html 113.04.10 营利事业遭受地震影响,如何申请灾害损失报备。 2024-04-19 202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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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得税报税季又到了!在整理股票所配发之股利准备申报时,国税局提醒,投资KY股所获配的股利是属於境外所得,投资者如属营利事业要并计所得课税,如为个人则要注意是否达到最低税负的课税门槛。
    南区国税局表示,台湾证券交易所於105627日起配合证券简称位元扩充,外国企业来台上市,不再以开头「F」来代表,而是以公司名称后面加注册地,如「F*中租」变更为「中租-KY」。其中KY代表注册地位於英属开曼群岛,目前挂牌的外国公司几乎都注册於此地。投资KY股所分配之股利在所得税申报上有何不同?该局分别就投资人为营利事业或个人加以说明。
首先,营利事业投资於国内其他营利事业,所获配之股利所得,如符合所得税法第42条规范转投资收益免税之要件,并不计入所得额课税;营利事业如投资KY股,因KY股系外国公司来台上市(柜)企业,其所发放之股利非属所得税法第42条之免税范畴,应依所得税法规定并计所得额课税。
    其次,个人投资国内营利事业所获配之股利,是属於所得税法第14条规定之营利所得,应计入综合所得税课税,至於个人取得KY股所获配之股利,该项股利系个人之海外所得,非属所得税法第8条所称中华民国来源所得,虽免计入个人之综合所得总额课税,但需审视有无所得基本税额之适用,以105年度为例,如每户海外所得全年合计超过100万元者,应全额计入基本所得额申报,若全户基本所得额超过670万元者,则须缴纳基本税额。
    南区国税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在收到股利时应特别留意被投资公司属国内营利事业或国外营利事业,以避免未依规定申报缴税而遭补税处罚。 新闻稿联络人:综合规划科郭审核员 06-2223111-8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