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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5/01 KY股所配发之股利,营利事业要并计所得课税,个人虽不须并入综合所得,但应注意所得基本税额之适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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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因应个人经常性於网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体、影音平台及线上媒体,下称平台)发表创作或分享资讯(该个人下称网红),自平台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之交易模式日盛,财政部於114年9月10日订定「个人经常性於网路发表创作或分享资讯课徵营业税作业规范」(下称网红课税规范),俾是类网红自平台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有一致之法规遵循依据。 该局说明,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6条第1款规定之网红,将其创作或资讯(例如影音、图文等,下称表演劳务)上传平台,授权平台利用其上传内容播放广告或提供相关付费电子劳务(例如付费订阅),网红自平台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例如平台广告分润、付费订阅分润、直播收益分成及观众打赏等劳务收入),不适用执行业务者提供专业性劳务及个人受雇提供劳务之规定,应依网红课税规范办理税籍登记及报缴营业税。 该局指出,境内网红在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含自平台取得之分润收入),倘於境内设有实体固定营业场所、具备营业牌号或雇用人员协助处理销售事宜,或透过网路销售,其当月销售额达营业税起徵点〔自114年1月1日起销售货物为新台币(下同)10万元,销售劳务为5万元;113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货物为8万元,销售劳务为4万元〕之情形者,应办理税籍登记。 该局进一步说明,网红自平台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之营业模式,从经济层面观察,平台扮演中介角色提供无实体展演处所播放网红表演劳务,须透过观众【包含付费或免付费者】收看(消费)行为,始能完成网红表演劳务之交易,故观众为网红表演劳务之使用者及实际消费者,因此是类劳务交易课徵营业税方式除依劳务订约方(即网红与平台)判断外,尚应以劳务收看及实际消费者(即观众)所在地判断。 该局举例说明,假设境内网红甲於YouTube平台提供表演劳务,114年10月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30万元,因甲销售劳务已达营业税起徵点,故甲应至所在地国税局办理甲营业人之税籍登记。另营业税申报缴纳部分,甲自YouTube取得分润收入30万元,其中源自境内观众收看部分占80%,为24万元(即30万×80%),因甲表演劳务提供地、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均在境内,此24万元属我国营业税课税范围,甲营业人应按税率5%开立统一发票,并以每2个月为1期报缴营业税;至源自境外观众收看部分占20%,为6万元(即30万×20%),因甲表演劳务提供地在境内、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在境外,就6万元部分,甲营业人得适用零税率报缴营业税并得免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另举例说明,假设境内网红乙於YouTube平台提供表演劳务,114年10月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7万元,因其销售劳务收入已达营业税起徵点仍应办理乙营业人之税籍登记,但因未达使用统一发票标准20万元,乙营业人於办理税籍登记时得申请免用发票,属查定计算营业税额之营业人,由国税局按税率1%按季查定课徵营业税,免开立统一发票;又查定计算营业税额之营业人无零税率之适用,故乙自YouTube取得之分润性质劳务收入无论源自境内或境外观众,均应就全部劳务收入,依税率1%按季查定课徵营业税。     该局特别提醒,考量网红对网红新兴交易课税新制施行初期不熟悉,故订定辅导期间自114年9月10日至115年6月30日止(申报缴纳系於115年7月15日以前),该期间内网红有未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开立并交付统一发票或申报缴纳营业税之情形者,免依营业税法第45条、第51条、第52条及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处罚,该局吁请网红及平台应配合办理,倘因一时疏忽,违反税法规定者,应主动补报补缴,以维护自身权益。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5800.html 114.11.13 网红经常性於网路发表创作或分享资讯,自平台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应依规定报缴营业税。 2025-11-14 2026-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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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得税报税季又到了!在整理股票所配发之股利准备申报时,国税局提醒,投资KY股所获配的股利是属於境外所得,投资者如属营利事业要并计所得课税,如为个人则要注意是否达到最低税负的课税门槛。
    南区国税局表示,台湾证券交易所於105627日起配合证券简称位元扩充,外国企业来台上市,不再以开头「F」来代表,而是以公司名称后面加注册地,如「F*中租」变更为「中租-KY」。其中KY代表注册地位於英属开曼群岛,目前挂牌的外国公司几乎都注册於此地。投资KY股所分配之股利在所得税申报上有何不同?该局分别就投资人为营利事业或个人加以说明。
首先,营利事业投资於国内其他营利事业,所获配之股利所得,如符合所得税法第42条规范转投资收益免税之要件,并不计入所得额课税;营利事业如投资KY股,因KY股系外国公司来台上市(柜)企业,其所发放之股利非属所得税法第42条之免税范畴,应依所得税法规定并计所得额课税。
    其次,个人投资国内营利事业所获配之股利,是属於所得税法第14条规定之营利所得,应计入综合所得税课税,至於个人取得KY股所获配之股利,该项股利系个人之海外所得,非属所得税法第8条所称中华民国来源所得,虽免计入个人之综合所得总额课税,但需审视有无所得基本税额之适用,以105年度为例,如每户海外所得全年合计超过100万元者,应全额计入基本所得额申报,若全户基本所得额超过670万元者,则须缴纳基本税额。
    南区国税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在收到股利时应特别留意被投资公司属国内营利事业或国外营利事业,以避免未依规定申报缴税而遭补税处罚。 新闻稿联络人:综合规划科郭审核员 06-2223111-8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