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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5/01 KY股所配发之股利,营利事业要并计所得课税,个人虽不须并入综合所得,但应注意所得基本税额之适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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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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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得税报税季又到了!在整理股票所配发之股利准备申报时,国税局提醒,投资KY股所获配的股利是属於境外所得,投资者如属营利事业要并计所得课税,如为个人则要注意是否达到最低税负的课税门槛。
    南区国税局表示,台湾证券交易所於105627日起配合证券简称位元扩充,外国企业来台上市,不再以开头「F」来代表,而是以公司名称后面加注册地,如「F*中租」变更为「中租-KY」。其中KY代表注册地位於英属开曼群岛,目前挂牌的外国公司几乎都注册於此地。投资KY股所分配之股利在所得税申报上有何不同?该局分别就投资人为营利事业或个人加以说明。
首先,营利事业投资於国内其他营利事业,所获配之股利所得,如符合所得税法第42条规范转投资收益免税之要件,并不计入所得额课税;营利事业如投资KY股,因KY股系外国公司来台上市(柜)企业,其所发放之股利非属所得税法第42条之免税范畴,应依所得税法规定并计所得额课税。
    其次,个人投资国内营利事业所获配之股利,是属於所得税法第14条规定之营利所得,应计入综合所得税课税,至於个人取得KY股所获配之股利,该项股利系个人之海外所得,非属所得税法第8条所称中华民国来源所得,虽免计入个人之综合所得总额课税,但需审视有无所得基本税额之适用,以105年度为例,如每户海外所得全年合计超过100万元者,应全额计入基本所得额申报,若全户基本所得额超过670万元者,则须缴纳基本税额。
    南区国税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在收到股利时应特别留意被投资公司属国内营利事业或国外营利事业,以避免未依规定申报缴税而遭补税处罚。 新闻稿联络人:综合规划科郭审核员 06-2223111-8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