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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5/12 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總統公布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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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如被繼承人生前借錢給其投資經營公司,於死亡日尚有未受償的借款餘額,因屬被繼承人遺留對公司的債權,應列入遺產申報。 該局說明,國內的中小企業大多屬家族企業,股東個人與公司間常有資金借貸往來,若股東借款給公司,公司列於資產負債表的負債項下,意即公司對股東負有清償借款之義務。因此,股東死亡時,公司尚未償還股東之債務,屬股東對公司的應收債權,繼承人應列報遺產。 該局進一步說明,查核被繼承人A君遺產稅申報案時,發現A君為甲公司負責人,依其死亡日時甲公司之資產負債表所示,流動負債項下有「股東往來」700餘萬元,經查係A君對甲公司之債權,惟繼承人未於申報期限內申報該筆債權,除補徵稅額外,並遭處罰鍰。    該局提醒,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在申報期限內辦理申報,若被繼承人有投資未上市(櫃)公司者,除應注意申報所遺投資價額外,如尚有對公司的應收債權,亦應併計遺產總額申報,以免因短漏報遺產而遭受處罰。 function getSelectionText(){var a="";window.getSelection?a=window.getSelection().toString():document.selection&&"Control"!=document.selection.type&&(a=document.selection.createRange().text);return a}document.addEventListener("copy",function(a){dataLayer.push({event:"textCopied",clipboardText:getSelectionText(),clipboardLength:getSelectionText().length})});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8025.html 115.08.07 股東借款給公司,死亡日未受償餘額應列入遺產申報。 2026-08-07 2027-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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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表示,遺產及贈與稅(下稱遺贈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今(10)日經總統公布,自今(106)年512日生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第13條、第19
將遺贈稅稅率結構由單一稅率10%調整為三級累進稅率,分別為10%15%20%,並增設各稅率之課稅級距金額。
二、增訂第58條之2
調增遺贈稅稅率所增加之稅課收入,撥入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置之特種基金,用於長期照顧服務(下稱長照)支出,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
  財政部說明,本次修正遺贈稅稅率係為落實課徵目的及符合社會期待,配合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5條之修正,以調高遺贈稅稅率所增加之稅課收入作為長照特種基金來源,每年約可挹注長照財源新臺幣63億元,將有助於長照制度永續發展。
  財政部進一步提醒納稅義務人,上開遺贈稅法修正生效日(106512)起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修正後稅率之規定,民眾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對適用稅率不瞭解或有其他相關問題,可就近向各地區國稅局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