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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5/01 KY股所配發之股利,營利事業要併計所得課稅,個人雖不須併入綜合所得,但應注意所得基本稅額之適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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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3年4月3日發生強烈地震,造成部分地區出現災情,營利事業之商品、原物料或固定資產等若因此受到損害,應於災害損失發生後次日起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報備後,得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中區國稅局特別說明相關規定如下: 一、除符合下列情形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予書面審核外,應依規定實地勘查,核實認定: (一)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 (二)受損標的物未投有保險部分,報備損失金額在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以下者。 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資料: (一)消防機關出具之火災證明(非屬火災損失者免附)。 (二)災害現場及毀棄物之照片(須加註日期)。 (三)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 (四)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報告表。其屬固定資產,並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一日之財產目錄及為回復原狀所支出之憑證影本。 營利事業如有遭受地震等災害損失,應立即拍照存證,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請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該局並提醒除了可以臨櫃辦理與書面郵寄申請外,請多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快速又省時。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https://www.zwcpa.com.tw/hot_488901.html 113.04.10 營利事業遭受地震影響,如何申請災害損失報備。 2024-04-19 202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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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得稅報稅季又到了!在整理股票所配發之股利準備申報時,國稅局提醒,投資KY股所獲配的股利是屬於境外所得,投資者如屬營利事業要併計所得課稅,如為個人則要注意是否達到最低稅負的課稅門檻。
    南區國稅局表示,臺灣證券交易所於105627日起配合證券簡稱位元擴充,外國企業來臺上市,不再以開頭「F」來代表,而是以公司名稱後面加註冊地,如「F*中租」變更為「中租-KY」。其中KY代表註冊地位於英屬開曼群島,目前掛牌的外國公司幾乎都註冊於此地。投資KY股所分配之股利在所得稅申報上有何不同?該局分別就投資人為營利事業或個人加以說明。
首先,營利事業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所得,如符合所得稅法第42條規範轉投資收益免稅之要件,並不計入所得額課稅;營利事業如投資KY股,因KY股係外國公司來台上市(櫃)企業,其所發放之股利非屬所得稅法第42條之免稅範疇,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併計所得額課稅。
    其次,個人投資國內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是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之營利所得,應計入綜合所得稅課稅,至於個人取得KY股所獲配之股利,該項股利係個人之海外所得,非屬所得稅法第8條所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雖免計入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但需審視有無所得基本稅額之適用,以105年度為例,如每戶海外所得全年合計超過100萬元者,應全額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若全戶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則須繳納基本稅額。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在收到股利時應特別留意被投資公司屬國內營利事業或國外營利事業,以避免未依規定申報繳稅而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郭審核員 06-2223111-8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