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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5/01 KY股所配發之股利,營利事業要併計所得課稅,個人雖不須併入綜合所得,但應注意所得基本稅額之適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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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如被繼承人生前借錢給其投資經營公司,於死亡日尚有未受償的借款餘額,因屬被繼承人遺留對公司的債權,應列入遺產申報。 該局說明,國內的中小企業大多屬家族企業,股東個人與公司間常有資金借貸往來,若股東借款給公司,公司列於資產負債表的負債項下,意即公司對股東負有清償借款之義務。因此,股東死亡時,公司尚未償還股東之債務,屬股東對公司的應收債權,繼承人應列報遺產。 該局進一步說明,查核被繼承人A君遺產稅申報案時,發現A君為甲公司負責人,依其死亡日時甲公司之資產負債表所示,流動負債項下有「股東往來」700餘萬元,經查係A君對甲公司之債權,惟繼承人未於申報期限內申報該筆債權,除補徵稅額外,並遭處罰鍰。    該局提醒,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在申報期限內辦理申報,若被繼承人有投資未上市(櫃)公司者,除應注意申報所遺投資價額外,如尚有對公司的應收債權,亦應併計遺產總額申報,以免因短漏報遺產而遭受處罰。 function getSelectionText(){var a="";window.getSelection?a=window.getSelection().toString():document.selection&&"Control"!=document.selection.type&&(a=document.selection.createRange().text);return a}document.addEventListener("copy",function(a){dataLayer.push({event:"textCopied",clipboardText:getSelectionText(),clipboardLength:getSelectionText().length})});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8025.html 115.08.07 股東借款給公司,死亡日未受償餘額應列入遺產申報。 2026-08-07 2027-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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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得稅報稅季又到了!在整理股票所配發之股利準備申報時,國稅局提醒,投資KY股所獲配的股利是屬於境外所得,投資者如屬營利事業要併計所得課稅,如為個人則要注意是否達到最低稅負的課稅門檻。
    南區國稅局表示,臺灣證券交易所於105627日起配合證券簡稱位元擴充,外國企業來臺上市,不再以開頭「F」來代表,而是以公司名稱後面加註冊地,如「F*中租」變更為「中租-KY」。其中KY代表註冊地位於英屬開曼群島,目前掛牌的外國公司幾乎都註冊於此地。投資KY股所分配之股利在所得稅申報上有何不同?該局分別就投資人為營利事業或個人加以說明。
首先,營利事業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所得,如符合所得稅法第42條規範轉投資收益免稅之要件,並不計入所得額課稅;營利事業如投資KY股,因KY股係外國公司來台上市(櫃)企業,其所發放之股利非屬所得稅法第42條之免稅範疇,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併計所得額課稅。
    其次,個人投資國內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是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之營利所得,應計入綜合所得稅課稅,至於個人取得KY股所獲配之股利,該項股利係個人之海外所得,非屬所得稅法第8條所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雖免計入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但需審視有無所得基本稅額之適用,以105年度為例,如每戶海外所得全年合計超過100萬元者,應全額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若全戶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則須繳納基本稅額。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在收到股利時應特別留意被投資公司屬國內營利事業或國外營利事業,以避免未依規定申報繳稅而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郭審核員 06-2223111-8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