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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4/28 财政部已发布稽徵机关核算105年度执行业务者收入及费用标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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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接获民众来电询问,在台无户籍的外籍人士,出售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供自住的房地,是否可以适用所得税法规定自住房地的租税优惠及适用条件为何?     该局表示,所得税法第4条之5第1项第1款明定,个人交易自住房地如同时符合以下3个要件,课税所得新台币(下同)400万元以内者免纳所得税,超过400万元者,就超过部分按最低税率10%课徵所得税:      (一)个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竣户籍登记、持有并居住於该房屋连续满6年。      (二)交易前6年内,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      (三)个人与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内未曾适用自住房地租税优惠规定。     该局进一步说明,外籍人士在台购买自住房地,如未能申请归化中华民国国籍,无法办理户籍登记,只要该外籍人士的外侨居留证或永久居留证记载的居留地址,与供自住房地的地址相同,并有居住的事实,出售该房地即可适用前揭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税优惠所称「办竣户籍登记并居住」的条件。     该局举例说明,外籍人士甲君与配偶於105年3月购屋自住,并以该屋为外侨永久居留证的居留地址,持有期间满6年均居住於该屋,且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的情形,甲君嗣於111年5月出售该屋,因符合前开自住房地租税优惠条件,且计算课税所得为380万元,在400万元以内,於申报个人房地合一所得税时,得以免纳所得税。 https://www.zwcpa.com.tw/hot_478435.html 112.12.04 在台无户籍的外籍人士,如何适用房地合一所得税自住优惠。 2023-12-06 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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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执行业务者未依法办理结算申报,或未依法设帐记载并保存凭证,或未能提供证明所得额之帐簿文据者,稽徵机关得依财政部颁定之收入及费用标准,计算其当年度之收入及核定其必要费用;但经查得其确实收入资料较标准为高者,不在此限。
    该局同时指出,105年度执行业务收入及费用标准,财政部已於106112日发布,本次各业别之收入标准与上(104)年度相同,仅中、西医师全民健康保险收入之费用标准微幅提高(依中央健康保险署核定之点数,每点0.8),其各业别相关收入及费用标准可至该局网站(网址https://www.ntbk.gov.tw)/ 服务园地/主题类/税务专区(依税目区分)/所得税类/执行业务暨其他所得专区/各项收入费用标准项下,自行下载参考使用。
    该局又表示,由於资讯科技的进步,执行业务所得查核作业,将随著资料搜集的多样化而更为齐备,短漏报所得亦更容易被勾稽查获。基於爱心办税理念,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本年5月办理105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如执行业务所得之实际收入较年度中所填报之业务状况调查纪录表所载收入为高者,请依实际收入办理结算申报,以免日后被查获而遭补税送罚。【#116新闻稿提供单位:审查二科 职称:税务员 姓名:李昭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