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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4/28 財政部已發布稽徵機關核算105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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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3年4月3日發生強烈地震,造成部分地區出現災情,營利事業之商品、原物料或固定資產等若因此受到損害,應於災害損失發生後次日起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報備後,得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中區國稅局特別說明相關規定如下: 一、除符合下列情形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予書面審核外,應依規定實地勘查,核實認定: (一)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 (二)受損標的物未投有保險部分,報備損失金額在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以下者。 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資料: (一)消防機關出具之火災證明(非屬火災損失者免附)。 (二)災害現場及毀棄物之照片(須加註日期)。 (三)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 (四)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報告表。其屬固定資產,並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一日之財產目錄及為回復原狀所支出之憑證影本。 營利事業如有遭受地震等災害損失,應立即拍照存證,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請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該局並提醒除了可以臨櫃辦理與書面郵寄申請外,請多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快速又省時。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https://www.zwcpa.com.tw/hot_488901.html 113.04.10 營利事業遭受地震影響,如何申請災害損失報備。 2024-04-19 202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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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頒定之收入及費用標準,計算其當年度之收入及核定其必要費用;但經查得其確實收入資料較標準為高者,不在此限。
    該局同時指出,105年度執行業務收入及費用標準,財政部已於106112日發布,本次各業別之收入標準與上(104)年度相同,僅中、西醫師全民健康保險收入之費用標準微幅提高(依中央健康保險署核定之點數,每點0.8),其各業別相關收入及費用標準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k.gov.tw)/ 服務園地/主題類/稅務專區(依稅目區分)/所得稅類/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專區/各項收入費用標準項下,自行下載參考使用。
    該局又表示,由於資訊科技的進步,執行業務所得查核作業,將隨著資料蒐集的多樣化而更為齊備,短漏報所得亦更容易被勾稽查獲。基於愛心辦稅理念,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本年5月辦理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執行業務所得之實際收入較年度中所填報之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所載收入為高者,請依實際收入辦理結算申報,以免日後被查獲而遭補稅送罰。【#116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李昭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