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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3/20 我国营利事业给付外国营利事业登载网路社群(例如:脸书)广告费用,需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办理扣缴及申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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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著电子商务及社群平台蓬勃发展,透过网路、直播平台或社群媒体从事海外商品代购、代订及团购等交易模式相当普遍。倘进口货物经由「集运」模式运送至国内固定营业场所管理并收取款项,已非单纯代办物流性质,而属在我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行为,应依法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中区国税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外国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固定营业场所为营业人;销售货物之交付须移运者,其起运地在中华民国境内者为境内销售货物。消费者於网站或社群平台购买境外商品,该进口货物经集运入境至我国境内固定营业场所(如仓库、工作室、代收点),再经拆包、分装配送与消费者,并处理售后服务、退换货及收款等相关作业,属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行为,应由该固定营业场所负责人依法办理税籍登记报缴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境外L公司,透过FB直播销售加拿大商品,并将货物集运至中华民国境内S区及W区仓库等固定营业场所,经检视重新包装后,再移运配送与消费者,属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因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未办理税籍登记,由甲君以自己名义与国内直播订单整合平台业者及统一超商店到店、物流宅配业者签订契约,并负责租借货仓、理货(包含收货及出货)、收取货款及支付运费、FB广告费、进货款项等维运业务,属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实际行为人,经稽徵机关查获其未依规定申请税籍登记,透过网路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销售额计新台币(下同)3,948万余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97万余元,并依规定移送裁罚。     该局呼吁,凡协助国外购物网站於境内从事货物分装转送且收款者,请自行检视依规定是否应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纳营业税。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补办税籍登记,并补报补缴所漏税款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5453.html 115.06.17代购境外货物於境内「分装再转寄」,境内负责人应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2026-06-18 202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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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网路跨境交易蓬勃发展之际,营利事业为了开疆辟土,追上讯息万变的趋势,常委托外国营利事业於搜寻引擎、社群网站、拍卖平台等登载网路社群广告,此等外国营利事业如在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及营业代理人,其收取之报酬应由我国营利事业於给付时,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办理扣缴及申报。
该局说明,「网路交易课徵营业税及所得税规范」第3点规定,在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及营业代理人之外国营利事业,利用网路提供社群广告服务予我国营利事业所收取之报酬,为我国来源所得,我国营利事业应於给付报酬时,依所得税法第88条及第92条规定扣缴税款及申报扣缴凭单。
    该局举例,我国甲公司105910日给付境外社群网站公司登载网路社群广告服务报酬新台币(下同)500,000元,甲公司因不谙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致未依「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第3条规定按给付金额20%扣缴税款125,000元(500,000÷0.8×0.2),经该局查获,除补徵扣缴税额125,000元外,并依所得税法第114条规定处62,500元罚锾。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给付在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及营业代理人之外国营利事业各类所得,除依规定之扣缴率扣缴税款外,并应依限申报扣缴凭单,以维护自身权益。

(联络人:大安分局洪课长;电话2358-7979分机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