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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3/20 我国营利事业给付外国营利事业登载网路社群(例如:脸书)广告费用,需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办理扣缴及申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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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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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网路跨境交易蓬勃发展之际,营利事业为了开疆辟土,追上讯息万变的趋势,常委托外国营利事业於搜寻引擎、社群网站、拍卖平台等登载网路社群广告,此等外国营利事业如在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及营业代理人,其收取之报酬应由我国营利事业於给付时,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办理扣缴及申报。
该局说明,「网路交易课徵营业税及所得税规范」第3点规定,在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及营业代理人之外国营利事业,利用网路提供社群广告服务予我国营利事业所收取之报酬,为我国来源所得,我国营利事业应於给付报酬时,依所得税法第88条及第92条规定扣缴税款及申报扣缴凭单。
    该局举例,我国甲公司105910日给付境外社群网站公司登载网路社群广告服务报酬新台币(下同)500,000元,甲公司因不谙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致未依「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第3条规定按给付金额20%扣缴税款125,000元(500,000÷0.8×0.2),经该局查获,除补徵扣缴税额125,000元外,并依所得税法第114条规定处62,500元罚锾。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给付在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及营业代理人之外国营利事业各类所得,除依规定之扣缴率扣缴税款外,并应依限申报扣缴凭单,以维护自身权益。

(联络人:大安分局洪课长;电话2358-7979分机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