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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3/20 我國營利事業給付外國營利事業登載網路社群(例如:臉書)廣告費用,需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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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總統115/09/11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條文,修正重點包括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增加50%及社會保險費比照健保費可全額列舉扣除,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財政部說明,因應少子女化問題,該部配合行政院推動「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持篇」,提出「婚育家庭再減稅」措施,本次修正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增加50%,即每位免稅額由新臺幣(下同)10.1萬元增加為15.15萬元,預計受益人數237萬人,減稅利益約80億元。 該部進一步說明,個人參與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等社會保險,為社會安全制度之一環,且多具依法強制加保性質,與全民健康保險費性質類同,本次修正明定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不受保險費列舉扣除額額度2.4萬元之限制。 財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免稅額及保險費列舉扣除額規定,民眾於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該部將加強宣導,俾利各界充分瞭解。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9411.html 115.09.11 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條文,減輕育兒家庭租稅負擔。 2026-09-14 202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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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網路跨境交易蓬勃發展之際,營利事業為了開疆闢土,追上訊息萬變的趨勢,常委託外國營利事業於搜尋引擎、社群網站、拍賣平台等登載網路社群廣告,此等外國營利事業如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其收取之報酬應由我國營利事業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該局說明,「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第3點規定,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提供社群廣告服務予我國營利事業所收取之報酬,為我國來源所得,我國營利事業應於給付報酬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舉例,我國甲公司105年9月10日給付境外社群網站公司登載網路社群廣告服務報酬新臺幣(下同)500,000元,甲公司因不諳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致未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按給付金額20%扣繳稅款125,000元(500,000元÷0.8×0.2),經該局查獲,除補徵扣繳稅額125,000元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62,500元罰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給付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各類所得,除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外,並應依限申報扣繳憑單,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大安分局洪課長;電話2358-7979分機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