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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3/02 有关个人出售因配偶赠与而取得之房屋、土地,其财产交易损益计算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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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适逢股东会召开的旺季,营业人取得被投资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攸关营业税申报应注意事项,国税局报乎你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兼营投资业务之营业人取得被投资公司以盈余发放的现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於年度中所收之股利收入,为简化报缴手续,得暂免列入当期之免税销售额申报,俟年度结束,将全年获配股利金额汇总列入当年度最后一期之免税销售额,申报计算应纳或溢付税额,并依兼营营业人营业税额计算办法(下称兼营办法)之规定,按当年度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之比例(下称不得扣抵比例)计算调整税额,并同缴纳。若营业人当年度实际兼营营业期间未满9个月者,当年度应免办调整,俟次年度最后一期再行一并调整。 该局进一步说明,兼营投资业务的营业人为能更精确计算营业税反映其税赋,如其帐簿记载完备,能明确区分所购买货物、劳务或进口货物之实际用途者,得采用直接扣抵法,按货物或劳务之实际用途计算进项税额可扣抵销项税额之金额及购买国外劳务之应纳税额,但经采用后3年内不得变更。     该局特别提醒,现正值114年公司召开股东会旺季及宣告发放股利的期间,兼营投资业务的营业人,要留意将全年度取得的股利收入(含国内、国外的现金及股票股利),并入当年度最后一期(11-12月期)的免税销售额,以正确计算报缴营业税,若疏忽未依兼营办法规定计算当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可能导致虚报进项税额,经稽徵机关查获者,除补徵所漏税额外,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处罚;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管辖国税局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0892.html 114.08.07营业人取得被投资公司股利收入,请留意营业税申报规定。 2025-08-07 202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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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10632 台财税字第10504632520

 一、 个人取得配偶赠与之房屋、土地,适用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6款配偶相互赠与之财产不计入赠与总额规定者,出售时应以配偶间第1次相互赠与前配偶原始取得该房屋、土地之日为取得日,据以计算持有期间及认定应适用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7类规定计算房屋之财产交易损益(以下简称旧制房屋交易损益)或依同法第14条之4规定计算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损失(以下简称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损益),并按该房屋、土地原始取得之原因,分别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课徵所得税。

 

二、 旧制房屋交易损益之计算,应以交易时房屋成交价额,分别按下列规定减除成本或房屋评定现值,及前点持有期间个人与配偶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该房屋而支付之费用后之余额为所得额:

(配偶原自第三人出价取得者: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7类第1款规定,得减除配偶间第1次相互赠与前之原始取得成本。

(配偶原自第三人继承或受赠取得者: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7类第2款规定,得减除继承时或配偶原自第三人受赠时之房屋评定现值。

 

三、 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损益之计算,应以交易时房屋及土地成交总额,分别依下列规定减除成本或房屋评定现值及公告土地现值,与个人及配偶持有期间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该房屋所支付之费用后之余额为所得额:

(配偶原自第三人出价取得者: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41项前段规定,得减除配偶间第1次相互赠与前之原始取得成本。

(配偶原自第三人继承或受赠者: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41项后段规定,得减除继承时或配偶原自第三人受赠时之房屋评定现值及公告土地现值按政府发布之消费者物价指数调整后之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