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税务讯息
2
税务讯息
3
106/03/02 有关个人出售因配偶赠与而取得之房屋、土地,其财产交易损益计算规定4
https://www.zwcpa.com.tw/ 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总统115/09/11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修正重点包括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及社会保险费比照健保费可全额列举扣除,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即可适用。 财政部说明,因应少子女化问题,该部配合行政院推动「台湾人口对策新战略-家庭支持篇」,提出「婚育家庭再减税」措施,本次修正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受纳税义务人扶养之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即每位免税额由新台币(下同)10.1万元增加为15.15万元,预计受益人数237万人,减税利益约80亿元。 该部进一步说明,个人参与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等社会保险,为社会安全制度之一环,且多具依法强制加保性质,与全民健康保险费性质类同,本次修正明定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之保险费不受保险费列举扣除额额度2.4万元之限制。 财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免税额及保险费列举扣除额规定,民众於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适用,该部将加强宣导,俾利各界充分了解。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9411.html 115.09.11 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减轻育儿家庭租税负担。 2026-09-14 2027-09-14
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9411.html
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9411.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6-09-14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9411.html

中华民国106年3月2日 台财税字第10504632520号

 一、 个人取得配偶赠与之房屋、土地,适用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6款配偶相互赠与之财产不计入赠与总额规定者,出售时应以配偶间第1次相互赠与前配偶原始取得该房屋、土地之日为取得日,据以计算持有期间及认定应适用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7类规定计算房屋之财产交易损益(以下简称旧制房屋交易损益)或依同法第14条之4规定计算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损失(以下简称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损益),并按该房屋、土地原始取得之原因,分别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课徵所得税。

 

二、 旧制房屋交易损益之计算,应以交易时房屋成交价额,分别按下列规定减除成本或房屋评定现值,及前点持有期间个人与配偶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该房屋而支付之费用后之余额为所得额:

(一) 配偶原自第三人出价取得者: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7类第1款规定,得减除配偶间第1次相互赠与前之原始取得成本。

(二) 配偶原自第三人继承或受赠取得者: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7类第2款规定,得减除继承时或配偶原自第三人受赠时之房屋评定现值。

 

三、 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损益之计算,应以交易时房屋及土地成交总额,分别依下列规定减除成本或房屋评定现值及公告土地现值,与个人及配偶持有期间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该房屋所支付之费用后之余额为所得额:

(一) 配偶原自第三人出价取得者: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4第1项前段规定,得减除配偶间第1次相互赠与前之原始取得成本。

(二) 配偶原自第三人继承或受赠者: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4第1项后段规定,得减除继承时或配偶原自第三人受赠时之房屋评定现值及公告土地现值按政府发布之消费者物价指数调整后之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