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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海外所得基本税额,即将於99年1月1日起实施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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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著电子商务及社群平台蓬勃发展,透过网路、直播平台或社群媒体从事海外商品代购、代订及团购等交易模式相当普遍。倘进口货物经由「集运」模式运送至国内固定营业场所管理并收取款项,已非单纯代办物流性质,而属在我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行为,应依法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中区国税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外国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固定营业场所为营业人;销售货物之交付须移运者,其起运地在中华民国境内者为境内销售货物。消费者於网站或社群平台购买境外商品,该进口货物经集运入境至我国境内固定营业场所(如仓库、工作室、代收点),再经拆包、分装配送与消费者,并处理售后服务、退换货及收款等相关作业,属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行为,应由该固定营业场所负责人依法办理税籍登记报缴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境外L公司,透过FB直播销售加拿大商品,并将货物集运至中华民国境内S区及W区仓库等固定营业场所,经检视重新包装后,再移运配送与消费者,属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因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未办理税籍登记,由甲君以自己名义与国内直播订单整合平台业者及统一超商店到店、物流宅配业者签订契约,并负责租借货仓、理货(包含收货及出货)、收取货款及支付运费、FB广告费、进货款项等维运业务,属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实际行为人,经稽徵机关查获其未依规定申请税籍登记,透过网路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销售额计新台币(下同)3,948万余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97万余元,并依规定移送裁罚。     该局呼吁,凡协助国外购物网站於境内从事货物分装转送且收款者,请自行检视依规定是否应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纳营业税。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补办税籍登记,并补报补缴所漏税款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5453.html 115.06.17代购境外货物於境内「分装再转寄」,境内负责人应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2026-06-18 202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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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与其依所得税法规定应合并申报综合所得税之配偶及受扶养亲属,自9911起取自香港、澳门或欧美等全球海外地区之所得,全户全年合计数达新台币100万元,须并入基本所得额,故民国100年申报99年度个人基本所得额,系依所得税法规定之综合所得净额,加计下列4项特定免税所得额及扣除额之合计数:

1. 海外所得:个人於海外从事证券投资、土地交易、租赁所得、执行业务所得等,举凡未曾向中华民国缴纳税款之海外所得,全年合计数未达100万元者,免予计入;达100万元(含100万元)者,应全数计入。

2. 保险给付:9511以后订立之受益人与要保人不同一人之人寿保险及年金保险给付,死亡给付每一申报户全年合计数在新台币3,000万元以下部分免予计入;超过3,000万元者,扣除3,000万元以后之余额全数计入。

3. 未上市、未上柜及非属兴柜公司股票及私募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之受益凭证之交易所得。

4. 个人申报综合所得税时减除之「非现金之捐赠」。

依照上述所计算出来的基本所得额在600万元以下者,因可扣除600万元之扣除额,故没有缴纳基本税额之问题;基本所得额超过600万元者,应先扣除600万元后,再就其余额按20%税率计算基本税额,算出基本税额后,需再与一般所得税额作比较,当一般所得税额高於基本税额时,即依一般所得税额缴纳所得税,无须缴纳基本税额;当基本税额超过一般所得税额时,除按一般所得税额缴纳外,并另就基本税额与一般所得税额之差额再减除海外已纳税额扣抵限额缴纳,亦即另须缴纳之基本税额=基本税额-一般所得税额-海外已纳税额扣抵限额;至一般所得税额系指综合所得税应纳税额减除投资抵减税额之余额。又海外已纳税额扣抵限额=(基本税额-综合所得税应纳税额)×海外所得÷(基本所得额-综合所得净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