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税务讯息
2
税务讯息
3
个人海外所得基本税额,即将於99年1月1日起实施4
https://www.zwcpa.com.tw/ 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因应个人经常性於网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体、影音平台及线上媒体,下称平台)发表创作或分享资讯(该个人下称网红),自平台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之交易模式日盛,财政部於114年9月10日订定「个人经常性於网路发表创作或分享资讯课徵营业税作业规范」(下称网红课税规范),俾是类网红自平台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有一致之法规遵循依据。 该局说明,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6条第1款规定之网红,将其创作或资讯(例如影音、图文等,下称表演劳务)上传平台,授权平台利用其上传内容播放广告或提供相关付费电子劳务(例如付费订阅),网红自平台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例如平台广告分润、付费订阅分润、直播收益分成及观众打赏等劳务收入),不适用执行业务者提供专业性劳务及个人受雇提供劳务之规定,应依网红课税规范办理税籍登记及报缴营业税。 该局指出,境内网红在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含自平台取得之分润收入),倘於境内设有实体固定营业场所、具备营业牌号或雇用人员协助处理销售事宜,或透过网路销售,其当月销售额达营业税起徵点〔自114年1月1日起销售货物为新台币(下同)10万元,销售劳务为5万元;113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货物为8万元,销售劳务为4万元〕之情形者,应办理税籍登记。 该局进一步说明,网红自平台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之营业模式,从经济层面观察,平台扮演中介角色提供无实体展演处所播放网红表演劳务,须透过观众【包含付费或免付费者】收看(消费)行为,始能完成网红表演劳务之交易,故观众为网红表演劳务之使用者及实际消费者,因此是类劳务交易课徵营业税方式除依劳务订约方(即网红与平台)判断外,尚应以劳务收看及实际消费者(即观众)所在地判断。 该局举例说明,假设境内网红甲於YouTube平台提供表演劳务,114年10月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30万元,因甲销售劳务已达营业税起徵点,故甲应至所在地国税局办理甲营业人之税籍登记。另营业税申报缴纳部分,甲自YouTube取得分润收入30万元,其中源自境内观众收看部分占80%,为24万元(即30万×80%),因甲表演劳务提供地、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均在境内,此24万元属我国营业税课税范围,甲营业人应按税率5%开立统一发票,并以每2个月为1期报缴营业税;至源自境外观众收看部分占20%,为6万元(即30万×20%),因甲表演劳务提供地在境内、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在境外,就6万元部分,甲营业人得适用零税率报缴营业税并得免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另举例说明,假设境内网红乙於YouTube平台提供表演劳务,114年10月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7万元,因其销售劳务收入已达营业税起徵点仍应办理乙营业人之税籍登记,但因未达使用统一发票标准20万元,乙营业人於办理税籍登记时得申请免用发票,属查定计算营业税额之营业人,由国税局按税率1%按季查定课徵营业税,免开立统一发票;又查定计算营业税额之营业人无零税率之适用,故乙自YouTube取得之分润性质劳务收入无论源自境内或境外观众,均应就全部劳务收入,依税率1%按季查定课徵营业税。     该局特别提醒,考量网红对网红新兴交易课税新制施行初期不熟悉,故订定辅导期间自114年9月10日至115年6月30日止(申报缴纳系於115年7月15日以前),该期间内网红有未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开立并交付统一发票或申报缴纳营业税之情形者,免依营业税法第45条、第51条、第52条及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处罚,该局吁请网红及平台应配合办理,倘因一时疏忽,违反税法规定者,应主动补报补缴,以维护自身权益。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5800.html 114.11.13 网红经常性於网路发表创作或分享资讯,自平台取得分润性质劳务收入,应依规定报缴营业税。 2025-11-14 2026-11-14
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5800.html
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5800.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5-11-14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5800.html

纳税义务人与其依所得税法规定应合并申报综合所得税之配偶及受扶养亲属,自9911起取自香港、澳门或欧美等全球海外地区之所得,全户全年合计数达新台币100万元,须并入基本所得额,故民国100年申报99年度个人基本所得额,系依所得税法规定之综合所得净额,加计下列4项特定免税所得额及扣除额之合计数:

1. 海外所得:个人於海外从事证券投资、土地交易、租赁所得、执行业务所得等,举凡未曾向中华民国缴纳税款之海外所得,全年合计数未达100万元者,免予计入;达100万元(含100万元)者,应全数计入。

2. 保险给付:9511以后订立之受益人与要保人不同一人之人寿保险及年金保险给付,死亡给付每一申报户全年合计数在新台币3,000万元以下部分免予计入;超过3,000万元者,扣除3,000万元以后之余额全数计入。

3. 未上市、未上柜及非属兴柜公司股票及私募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之受益凭证之交易所得。

4. 个人申报综合所得税时减除之「非现金之捐赠」。

依照上述所计算出来的基本所得额在600万元以下者,因可扣除600万元之扣除额,故没有缴纳基本税额之问题;基本所得额超过600万元者,应先扣除600万元后,再就其余额按20%税率计算基本税额,算出基本税额后,需再与一般所得税额作比较,当一般所得税额高於基本税额时,即依一般所得税额缴纳所得税,无须缴纳基本税额;当基本税额超过一般所得税额时,除按一般所得税额缴纳外,并另就基本税额与一般所得税额之差额再减除海外已纳税额扣抵限额缴纳,亦即另须缴纳之基本税额=基本税额-一般所得税额-海外已纳税额扣抵限额;至一般所得税额系指综合所得税应纳税额减除投资抵减税额之余额。又海外已纳税额扣抵限额=(基本税额-综合所得税应纳税额)×海外所得÷(基本所得额-综合所得净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