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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海外所得基本稅額,即將於99年1月1日起實施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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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隨著電子商務及社群平台蓬勃發展,透過網路、直播平臺或社群媒體從事海外商品代購、代訂及團購等交易模式相當普遍。倘進口貨物經由「集運」模式運送至國內固定營業場所管理並收取款項,已非單純代辦物流性質,而屬在我國境內從事銷售貨物行為,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為營業人;銷售貨物之交付須移運者,其起運地在中華民國境內者為境內銷售貨物。消費者於網站或社群平台購買境外商品,該進口貨物經集運入境至我國境內固定營業場所(如倉庫、工作室、代收點),再經拆包、分裝配送與消費者,並處理售後服務、退換貨及收款等相關作業,屬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行為,應由該固定營業場所負責人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為境外L公司,透過FB直播銷售加拿大商品,並將貨物集運至中華民國境內S區及W區倉庫等固定營業場所,經檢視重新包裝後,再移運配送與消費者,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因該境外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未辦理稅籍登記,由甲君以自己名義與國內直播訂單整合平臺業者及統一超商店到店、物流宅配業者簽訂契約,並負責租借貨倉、理貨(包含收貨及出貨)、收取貨款及支付運費、FB廣告費、進貨款項等維運業務,屬該境外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實際行為人,經稽徵機關查獲其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透過網路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3,948萬餘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97萬餘元,並依規定移送裁罰。     該局呼籲,凡協助國外購物網站於境內從事貨物分裝轉送且收款者,請自行檢視依規定是否應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納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補辦稅籍登記,並補報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5453.html 115.06.17代購境外貨物於境內「分裝再轉寄」,境內負責人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2026-06-18 202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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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自9911起取自香港、澳門或歐美等全球海外地區之所得,全戶全年合計數達新臺幣100萬元,須併入基本所得額,故民國100年申報99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係依所得稅法規定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下列4項特定免稅所得額及扣除額之合計數:

1. 海外所得:個人於海外從事證券投資、土地交易、租賃所得、執行業務所得等,舉凡未曾向中華民國繳納稅款之海外所得,全年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免予計入;達100萬元(含100萬元)者,應全數計入。

2. 保險給付:9511以後訂立之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台幣3,00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超過3,000萬元者,扣除3,000萬元以後之餘額全數計入。

3. 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股票及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

4. 個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之捐贈」。

依照上述所計算出來的基本所得額在600萬元以下者,因可扣除600萬元之扣除額,故沒有繳納基本稅額之問題;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者,應先扣除600萬元後,再就其餘額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算出基本稅額後,需再與一般所得稅額作比較,當一般所得稅額高於基本稅額時,即依一般所得稅額繳納所得稅,無須繳納基本稅額;當基本稅額超過一般所得稅額時,除按一般所得稅額繳納外,並另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再減除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限額繳納,亦即另須繳納之基本稅額=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限額;至一般所得稅額係指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減除投資抵減稅額之餘額。又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限額=(基本稅額-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海外所得÷(基本所得額-綜合所得淨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