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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海外所得基本稅額,即將於99年1月1日起實施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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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3條、第23條及第32條規定,營業人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新臺幣(下同)20萬元,規模狹小且交易零星者,免用統一發票,按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已達20萬元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按稅率5%課徵營業稅。     我國自75年4月1日實施加值型營業稅,初期考量大眾化消費飲食店(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於工作場域需長時間沾濕手部或觸碰油水,開立紙本統一發票確有不便,財政部乃以89年5月3日台財稅第0890452799號函(下稱89年函)規定,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屬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無論查定銷售額高低,原則上按查定銷售額適用稅率1%課徵,免開立統一發票。然而隨著資訊科技進步及自動化作業普及,開立統一發票之方式日趨多元,除紙本及收銀機發票外,現已可結合結帳系統或電子支付系統開立電子(雲端)發票;再者,該等業別尚有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具有相當營業規模者,該部乃於101年11月28日修正發布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下稱使用發票要點)規定,屬第4點所列情形(例如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因此,目前大眾化消費飲食店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者,免開立統一發票;20萬元以上者,部分免開立統一發票,部分開立統一發票,以致部分消費者消費無法取得統一發票。     考量我國已導入收銀機發票、電子發票及雲端發票後,大眾化消費飲食店開立統一發票日趨簡便,且近年消費者意識抬頭,民眾相當重視消費時索取統一發票據以對獎,甚有部分消費者至網紅名店用餐無法取得統一發票而向稽徵機關檢舉,滋生爭議。復為賡續落實加速推動行動支付政策目標,並配合衛生福利部備餐不收錢政策,特別提供大眾化消費飲食店使用行動支付或多媒體資訊服務機(KIOSK)結帳收款,可依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下稱本規範)申請核准者,於115年1月1日至117年12月31日,每月查定銷售額在20萬元以上者,即使符合前開使用發票要點第4點所定應使用統一發票情形,仍可繼續適用查定課徵之3年緩衝期間,希望透過租稅優惠,鼓勵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導入行動支付或使用KIOSK結帳收款。舉例說明:甲店家每月查定銷售額為50萬元,原應開立統一發票並按稅率5%課徵營業稅,其經核准適用上開租稅優惠者,每月應納營業稅減少2萬元〔50萬x(5%-1%)〕,1年減少24萬元,1年節省之稅負可以用來購買行動支付或KIOSK機器設備,減輕業者配合政府政策滋生之負擔。     為期大眾化消費飲食店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之營業稅稅負趨於一致,讓消費者到此用餐或消費均可取得統一發票對獎,增加中獎機會,特修正89年函,於3年緩衝期屆滿後,即自118年1月1日起大眾化消費飲食店不再屬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     財政部表示,各地區國稅局已針對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加強宣導,並輔導使用行動支付或KIOSK,同時提醒其自118年1月1日以後應使用統一發票並建議使用電子發票接軌行動支付及KIOSK,期提高我國電子發票及雲端發票使用率,落實減碳目標。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1553.html 115.03.18 針對某報載,小吃店自118年起,全面取消免用統一發票,財政部說明如下: 2026-03-23 2027-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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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自9911起取自香港、澳門或歐美等全球海外地區之所得,全戶全年合計數達新臺幣100萬元,須併入基本所得額,故民國100年申報99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係依所得稅法規定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下列4項特定免稅所得額及扣除額之合計數:

1. 海外所得:個人於海外從事證券投資、土地交易、租賃所得、執行業務所得等,舉凡未曾向中華民國繳納稅款之海外所得,全年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免予計入;達100萬元(含100萬元)者,應全數計入。

2. 保險給付:9511以後訂立之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台幣3,00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超過3,000萬元者,扣除3,000萬元以後之餘額全數計入。

3. 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股票及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

4. 個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之捐贈」。

依照上述所計算出來的基本所得額在600萬元以下者,因可扣除600萬元之扣除額,故沒有繳納基本稅額之問題;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者,應先扣除600萬元後,再就其餘額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算出基本稅額後,需再與一般所得稅額作比較,當一般所得稅額高於基本稅額時,即依一般所得稅額繳納所得稅,無須繳納基本稅額;當基本稅額超過一般所得稅額時,除按一般所得稅額繳納外,並另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再減除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限額繳納,亦即另須繳納之基本稅額=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限額;至一般所得稅額係指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減除投資抵減稅額之餘額。又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限額=(基本稅額-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海外所得÷(基本所得額-綜合所得淨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