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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报盘损率1%以下之商品盘损须符合特定要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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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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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利事业列报商品盘损,依商品性质可能发生自然损耗、变质或灭失情事,无法提出证明文件者,如营利事业会计制度健全,经实地盘点结果,其商品盘损率在1%以下者,得予认定。
    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01条规定,商品盘损只有存货采永续盘存制或经核准采零售价法者才能适用,营利事业如属会计制度健全,且其商品性质可能发生自然损耗、变质或灭失情事,在无法提出证明文件之下,经实地盘点结果,其商品盘损率在1%以下者,则可列报。
    某家公司96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时,发现列报巨额商品盘损,经该公司说明系商品出售时计数错误,致期末盘点与帐载数量不符,造成灭失事实。经国税局调查该公司列报商品盘损率虽未达1%,惟盘损之商品为衣服、配件等,依商品之性质不可能发生自然损耗、变质、或灭失情事,与前揭规定商品盘损之列报要件不符,致被剔除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