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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销售货物、劳务,列入选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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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113年4月3日发生强烈地震,造成部分地区出现灾情,营利事业之商品、原物料或固定资产等若因此受到损害,应於灾害损失发生后次日起30日内,检具清单及证明文件向所辖稽徵机关报备后,得於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灾害损失。 中区国税局特别说明相关规定如下: 一、除符合下列情形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者,得予书面审核外,应依规定实地勘查,核实认定: (一)受损标的物投有保险部分或可提供会计师签证报告者,不论金额多寡,均予书面审核。 (二)受损标的物未投有保险部分,报备损失金额在新台币(下同)500万元以下者。 二、应检附之证明文件及资料: (一)消防机关出具之火灾证明(非属火灾损失者免附)。 (二)灾害现场及毁弃物之照片(须加注日期)。 (三)保险或公证公司出具之损失清单(未投保者免附)。 (四)营利事业固定资产或商品、原物料灾害报告表。其属固定资产,并须检附截至灾害发生前一日之财产目录及为回复原状所支出之凭证影本。 营利事业如有遭受地震等灾害损失,应立即拍照存证,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於灾害发生后30日内报请所辖稽徵机关办理。该局并提醒除了可以临柜办理与书面邮寄申请外,请多利用财政部税务入口网(https://www.etax.nat.gov.tw)线上申请,快速又省时。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该局将竭诚服务。 https://www.zwcpa.com.tw/hot_488901.html 113.04.10 营利事业遭受地震影响,如何申请灾害损失报备。 2024-04-19 202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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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8条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除税法另有免税规定外,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另同法第2条及第6条第2款规定,非以营利为目的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有销售货物或劳务者,为营业税之纳税义务人。
一般来说,非以营利为目的之机关、团体、组织有销售应课徵营业税之货物或劳务却未申报缴纳的状况,多是误认其本身并非营利事业,无须缴纳营业税,国税局就曾查获某财团法人提供劳务取得委办及服务收入,却未依规定开立发票及漏报缴营业税的案件,除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2 百余万元外,并处36百余万元罚锾。
因目前国税局已针对机关、团体销售货物、劳务有无依规定报缴营业税的案件进行挑档作业,并将列为下年度营业税选查对象,在此特别呼吁各机关、团体、组织应自行检视收入资料,如发现有违反上述税法规定情事,尽速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向所辖国税局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办理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凡属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之案件,即可免予处罚;否则若经查获,将依营业税法第51条等相关规定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