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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销售货物、劳务,列入选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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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总统115/09/11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修正重点包括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及社会保险费比照健保费可全额列举扣除,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即可适用。 财政部说明,因应少子女化问题,该部配合行政院推动「台湾人口对策新战略-家庭支持篇」,提出「婚育家庭再减税」措施,本次修正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受纳税义务人扶养之未成年子女免税额增加50%,即每位免税额由新台币(下同)10.1万元增加为15.15万元,预计受益人数237万人,减税利益约80亿元。 该部进一步说明,个人参与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等社会保险,为社会安全制度之一环,且多具依法强制加保性质,与全民健康保险费性质类同,本次修正明定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保险及军、公、教保险之保险费不受保险费列举扣除额额度2.4万元之限制。 财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免税额及保险费列举扣除额规定,民众於116年5月申报1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适用,该部将加强宣导,俾利各界充分了解。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9411.html 115.09.11 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第126条条文,减轻育儿家庭租税负担。 2026-09-14 202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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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8条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除税法另有免税规定外,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另同法第2条及第6条第2款规定,非以营利为目的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有销售货物或劳务者,为营业税之纳税义务人。
一般来说,非以营利为目的之机关、团体、组织有销售应课徵营业税之货物或劳务却未申报缴纳的状况,多是误认其本身并非营利事业,无须缴纳营业税,国税局就曾查获某财团法人提供劳务取得委办及服务收入,却未依规定开立发票及漏报缴营业税的案件,除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2 百余万元外,并处36百余万元罚锾。
因目前国税局已针对机关、团体销售货物、劳务有无依规定报缴营业税的案件进行挑档作业,并将列为下年度营业税选查对象,在此特别呼吁各机关、团体、组织应自行检视收入资料,如发现有违反上述税法规定情事,尽速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向所辖国税局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办理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凡属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之案件,即可免予处罚;否则若经查获,将依营业税法第51条等相关规定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