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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團體銷售貨物、勞務,列入選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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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總統115/09/11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條文,修正重點包括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增加50%及社會保險費比照健保費可全額列舉扣除,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財政部說明,因應少子女化問題,該部配合行政院推動「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持篇」,提出「婚育家庭再減稅」措施,本次修正明定自115年1月1日起,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增加50%,即每位免稅額由新臺幣(下同)10.1萬元增加為15.15萬元,預計受益人數237萬人,減稅利益約80億元。 該部進一步說明,個人參與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等社會保險,為社會安全制度之一環,且多具依法強制加保性質,與全民健康保險費性質類同,本次修正明定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不受保險費列舉扣除額額度2.4萬元之限制。 財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免稅額及保險費列舉扣除額規定,民眾於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該部將加強宣導,俾利各界充分瞭解。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9411.html 115.09.11 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條文,減輕育兒家庭租稅負擔。 2026-09-14 202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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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8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除稅法另有免稅規定外,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另同法第2條及第6條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
一般來說,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應課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卻未申報繳納的狀況,多是誤認其本身並非營利事業,無須繳納營業稅,國稅局就曾查獲某財團法人提供勞務取得委辦及服務收入,卻未依規定開立發票及漏報繳營業稅的案件,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2 百餘萬元外,並處36百餘萬元罰鍰。
因目前國稅局已針對機關、團體銷售貨物、勞務有無依規定報繳營業稅的案件進行挑檔作業,並將列為下年度營業稅選查對象,在此特別呼籲各機關、團體、組織應自行檢視收入資料,如發現有違反上述稅法規定情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所轄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即可免予處罰;否則若經查獲,將依營業稅法第51條等相關規定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