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所得税法第7条规定,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者系指在中华民国境内无住所,而於一课税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在中华民国境内居留合计未满183天者而言。是以,该公司8月1日引进之外籍劳工属「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者」,应依给付时之所得税法第92条第2项及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第3条规定办理扣缴,亦即扣缴义务人支付外籍劳工之全月薪资给付总额在新台币25,920元以下者,按给付额扣缴6%税款;如超过新台币25,920元者,按给付额扣缴20%税款,且应於给付之日起10日内将所扣税款向国库缴清,并开具扣缴凭单,向该管辖国税局申报核验。若未依照上述规定期限内填报者,稽徵机关除限期责令公司补报外,还会依所得税法第114条规定处罚。
上开所得,公司每次给付时均应依规定扣缴税款,并无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第11条之每次应扣缴税额不超过新台币2仟元者,免予扣缴之适用。
举例说明:甲公司於98年8月1日引进2名外籍员工,9月7日给付A君及B君8月份之应税薪资所得分别为20,000元、40,000元,则甲公司於给付时,应代扣扣缴税款别为1,200元、8,000元,同时应於9月16日前缴清代扣税款,并向扣缴单位所在地稽徵机关申报各类所得扣缴暨免扣缴凭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