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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於98年8月1日引进外籍劳工,应如何办理扣免缴凭单申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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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随著电子商务及社群平台蓬勃发展,透过网路、直播平台或社群媒体从事海外商品代购、代订及团购等交易模式相当普遍。倘进口货物经由「集运」模式运送至国内固定营业场所管理并收取款项,已非单纯代办物流性质,而属在我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行为,应依法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中区国税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外国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固定营业场所为营业人;销售货物之交付须移运者,其起运地在中华民国境内者为境内销售货物。消费者於网站或社群平台购买境外商品,该进口货物经集运入境至我国境内固定营业场所(如仓库、工作室、代收点),再经拆包、分装配送与消费者,并处理售后服务、退换货及收款等相关作业,属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行为,应由该固定营业场所负责人依法办理税籍登记报缴营业税。     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境外L公司,透过FB直播销售加拿大商品,并将货物集运至中华民国境内S区及W区仓库等固定营业场所,经检视重新包装后,再移运配送与消费者,属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因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未办理税籍登记,由甲君以自己名义与国内直播订单整合平台业者及统一超商店到店、物流宅配业者签订契约,并负责租借货仓、理货(包含收货及出货)、收取货款及支付运费、FB广告费、进货款项等维运业务,属该境外公司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实际行为人,经稽徵机关查获其未依规定申请税籍登记,透过网路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销售额计新台币(下同)3,948万余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97万余元,并依规定移送裁罚。     该局呼吁,凡协助国外购物网站於境内从事货物分装转送且收款者,请自行检视依规定是否应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纳营业税。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补办税籍登记,并补报补缴所漏税款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5453.html 115.06.17代购境外货物於境内「分装再转寄」,境内负责人应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营业税。 2026-06-18 202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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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所得税法第7条规定,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者系指在中华民国境内无住所,而於一课税年度内(111231)在中华民国境内居留合计未满183天者而言。是以,该公司81引进之外籍劳工属「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者」,应依给付时之所得税法第92条第2项及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第3条规定办理扣缴,亦即扣缴义务人支付外籍劳工之全月薪资给付总额在新台币25,920元以下者,按给付额扣缴6%税款;如超过新台币25,920元者,按给付额扣缴20%税款,且应於给付之日起10日内将所扣税款向国库缴清,并开具扣缴凭单,向该管辖国税局申报核验。若未依照上述规定期限内填报者,稽徵机关除限期责令公司补报外,还会依所得税法第114条规定处罚。

上开所得,公司每次给付时均应依规定扣缴税款,并无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第11条之每次应扣缴税额不超过新台币2仟元者,免予扣缴之适用。

举例说明:甲公司於9881引进2名外籍员工,97给付A君及B8月份之应税薪资所得分别为20,000元、40,000元,则甲公司於给付时,应代扣扣缴税款别为1,200元、8,000元,同时应於916日前缴清代扣税款,并向扣缴单位所在地稽徵机关申报各类所得扣缴暨免扣缴凭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