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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於98年8月1日引进外籍劳工,应如何办理扣免缴凭单申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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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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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所得税法第7条规定,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者系指在中华民国境内无住所,而於一课税年度内(111231)在中华民国境内居留合计未满183天者而言。是以,该公司81引进之外籍劳工属「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者」,应依给付时之所得税法第92条第2项及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第3条规定办理扣缴,亦即扣缴义务人支付外籍劳工之全月薪资给付总额在新台币25,920元以下者,按给付额扣缴6%税款;如超过新台币25,920元者,按给付额扣缴20%税款,且应於给付之日起10日内将所扣税款向国库缴清,并开具扣缴凭单,向该管辖国税局申报核验。若未依照上述规定期限内填报者,稽徵机关除限期责令公司补报外,还会依所得税法第114条规定处罚。

上开所得,公司每次给付时均应依规定扣缴税款,并无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第11条之每次应扣缴税额不超过新台币2仟元者,免予扣缴之适用。

举例说明:甲公司於9881引进2名外籍员工,97给付A君及B8月份之应税薪资所得分别为20,000元、40,000元,则甲公司於给付时,应代扣扣缴税款别为1,200元、8,000元,同时应於916日前缴清代扣税款,并向扣缴单位所在地稽徵机关申报各类所得扣缴暨免扣缴凭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