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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營利事業)停業中,催討債權認列呆帳損失證明文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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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因應個人經常性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下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該個人下稱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之交易模式日盛,財政部於114年9月10日訂定「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下稱網紅課稅規範),俾是類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有一致之法規遵循依據。 該局說明,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6條第1款規定之網紅,將其創作或資訊(例如影音、圖文等,下稱表演勞務)上傳平臺,授權平臺利用其上傳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相關付費電子勞務(例如付費訂閱),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例如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及觀眾打賞等勞務收入),不適用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之規定,應依網紅課稅規範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境內網紅在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含自平臺取得之分潤收入),倘於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或透過網路銷售,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自114年1月1日起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113年12月31日以前銷售貨物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之情形者,應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進一步說明,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之營業模式,從經濟層面觀察,平臺扮演中介角色提供無實體展演處所播放網紅表演勞務,須透過觀眾【包含付費或免付費者】收看(消費)行為,始能完成網紅表演勞務之交易,故觀眾為網紅表演勞務之使用者及實際消費者,因此是類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方式除依勞務訂約方(即網紅與平臺)判斷外,尚應以勞務收看及實際消費者(即觀眾)所在地判斷。 該局舉例說明,假設境內網紅甲於YouTube平臺提供表演勞務,114年10月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30萬元,因甲銷售勞務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故甲應至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甲營業人之稅籍登記。另營業稅申報繳納部分,甲自YouTube取得分潤收入30萬元,其中源自境內觀眾收看部分占80%,為24萬元(即30萬×80%),因甲表演勞務提供地、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均在境內,此24萬元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甲營業人應按稅率5%開立統一發票,並以每2個月為1期報繳營業稅;至源自境外觀眾收看部分占20%,為6萬元(即30萬×20%),因甲表演勞務提供地在境內、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在境外,就6萬元部分,甲營業人得適用零稅率報繳營業稅並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另舉例說明,假設境內網紅乙於YouTube平臺提供表演勞務,114年10月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7萬元,因其銷售勞務收入已達營業稅起徵點仍應辦理乙營業人之稅籍登記,但因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20萬元,乙營業人於辦理稅籍登記時得申請免用發票,屬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由國稅局按稅率1%按季查定課徵營業稅,免開立統一發票;又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無零稅率之適用,故乙自YouTube取得之分潤性質勞務收入無論源自境內或境外觀眾,均應就全部勞務收入,依稅率1%按季查定課徵營業稅。     該局特別提醒,考量網紅對網紅新興交易課稅新制施行初期不熟悉,故訂定輔導期間自114年9月10日至115年6月30日止(申報繳納係於115年7月15日以前),該期間內網紅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或申報繳納營業稅之情形者,免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該局籲請網紅及平臺應配合辦理,倘因一時疏忽,違反稅法規定者,應主動補報補繳,以維護自身權益。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5800.html 114.11.13 網紅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2025-11-14 2026-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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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甲公司100年間銷貨與乙公司,乙公司積欠貨款,甲公司於103年間寄發存證信函催討債權,未能收取本金及利息,遂於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呆帳損失840餘萬元,檢附經郵政事業投遞人員分別註記「逾期招領」「遷移」退回存證信函,作為列報呆帳損失證明文件,惟該局查核發現,債務人乙公司自101年度起停業迄今,不符合倒閉、逃匿之規定,且甲公司列報呆帳損失證明文件(未送達之存證信函),不符合無法送達或拒收為由退回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例如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文件),乃否准認列,核定呆帳損失為0元,並核定補徵稅額140餘萬元。該局強調,債務人為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應檢附之證明文件,當債務人倒閉、逃匿,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之認定,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存證函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確實營業地址是以催收日於主管機關依法登記之營業所在地為準;債務人尚非倒閉、逃匿時,只要債權有逾期2年,經債權人催收未能收取本金及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即得列報。現行認定債務人有倒閉、逃匿之情事,是以營業稅稅籍主檔異動事項為「一般註銷」、「廢止(撤銷)登記」、「擅自歇業他遷不明」、「已通報主管機關註銷登記」、「尚有違欠暫緩撤銷登記」及「申請註銷(尚待決清算完結)」或主管機關於商工登記資料公示公司狀況為「解散」、「廢止」、「撤銷」,以致無從行使催收者。營利事業除透過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債務人營利事業狀況,必要時,亦可敘明事由,函請債務人營利事業所轄稽徵機關查告債務人之營業現況。該局進一步說明,債務人乙公司申請停業無人收信,經郵政機關註記「逾期招領」「遷移」退回債權人甲公司之存證信函,仍無法作為甲公司列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呆帳損失證明文件。類同案件曾經有營利事業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應收帳款得認列為呆帳損失的要件,其原因係「因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其結果為「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但應收債權確實「無從行使催收」者,除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外,並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債務人縱無營業,在未倒閉前仍得以其盈餘或財產清償債務,非謂債務人未於原址營業或已停業,即認定債務人「已倒閉逃匿」,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況債務人申請停業,其法人資格尚未消滅,其營業狀況為「依法申請停業」,並非「他遷不明」,且其未經解散,仍有代表人可代表公司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時,即難以「逃匿」或「他遷不明」視之。債務人最近一次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資產負債表,其申報之資產總額大於負債總額,資產科目中,尚有流動資產及土地、房屋,並非無財產可供執行,且資產淨值遠高於系爭債權金額。債權人非不可於取得執行名義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確保債權。僅以函催方式而未積極行使合法、有效之法律訴追行動。雖依函催情形顯示債務人有因遷移致無法送達之事實,仍無從據以證明債務人之資產顯然欠缺支付能力,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自無從據以認定為呆帳損失,而判決駁回。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有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時,有逾期2年,如債務人營利事業停業中,催收債權存證函無法送達時,尚得以「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列報呆帳損失,所稱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包括依法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之證明文件。申請人可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支付命令或依同法第244條規定向所轄法院起訴,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遇有債務人停業中致催收債權存證信函無法送達時,此時千萬勿使自身權利睡著了,宜盡速依民事訴訟相關規定積極催收,除可避免債權罹於時效外,並可透過取得民事訴訟相關證明文件列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呆帳損失。【#414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一科職稱:審核員姓名:張宇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