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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營利事業)停業中,催討債權認列呆帳損失證明文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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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在臺無戶籍的外籍人士,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供自住的房地,是否可以適用所得稅法規定自住房地的租稅優惠及適用條件為何?     該局表示,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明定,個人交易自住房地如同時符合以下3個要件,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籍人士在臺購買自住房地,如未能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無法辦理戶籍登記,只要該外籍人士的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記載的居留地址,與供自住房地的地址相同,並有居住的事實,出售該房地即可適用前揭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所稱「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的條件。     該局舉例說明,外籍人士甲君與配偶於105年3月購屋自住,並以該屋為外僑永久居留證的居留地址,持有期間滿6年均居住於該屋,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情形,甲君嗣於111年5月出售該屋,因符合前開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條件,且計算課稅所得為380萬元,在400萬元以內,於申報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得以免納所得稅。 https://www.zwcpa.com.tw/hot_478435.html 112.12.04 在臺無戶籍的外籍人士,如何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自住優惠。 2023-12-06 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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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甲公司100年間銷貨與乙公司,乙公司積欠貨款,甲公司於103年間寄發存證信函催討債權,未能收取本金及利息,遂於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呆帳損失840餘萬元,檢附經郵政事業投遞人員分別註記「逾期招領」「遷移」退回存證信函,作為列報呆帳損失證明文件,惟該局查核發現,債務人乙公司自101年度起停業迄今,不符合倒閉、逃匿之規定,且甲公司列報呆帳損失證明文件(未送達之存證信函),不符合無法送達或拒收為由退回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例如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文件),乃否准認列,核定呆帳損失為0元,並核定補徵稅額140餘萬元。該局強調,債務人為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應檢附之證明文件,當債務人倒閉、逃匿,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之認定,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存證函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確實營業地址是以催收日於主管機關依法登記之營業所在地為準;債務人尚非倒閉、逃匿時,只要債權有逾期2年,經債權人催收未能收取本金及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即得列報。現行認定債務人有倒閉、逃匿之情事,是以營業稅稅籍主檔異動事項為「一般註銷」、「廢止(撤銷)登記」、「擅自歇業他遷不明」、「已通報主管機關註銷登記」、「尚有違欠暫緩撤銷登記」及「申請註銷(尚待決清算完結)」或主管機關於商工登記資料公示公司狀況為「解散」、「廢止」、「撤銷」,以致無從行使催收者。營利事業除透過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債務人營利事業狀況,必要時,亦可敘明事由,函請債務人營利事業所轄稽徵機關查告債務人之營業現況。該局進一步說明,債務人乙公司申請停業無人收信,經郵政機關註記「逾期招領」「遷移」退回債權人甲公司之存證信函,仍無法作為甲公司列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呆帳損失證明文件。類同案件曾經有營利事業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應收帳款得認列為呆帳損失的要件,其原因係「因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其結果為「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但應收債權確實「無從行使催收」者,除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外,並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債務人縱無營業,在未倒閉前仍得以其盈餘或財產清償債務,非謂債務人未於原址營業或已停業,即認定債務人「已倒閉逃匿」,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況債務人申請停業,其法人資格尚未消滅,其營業狀況為「依法申請停業」,並非「他遷不明」,且其未經解散,仍有代表人可代表公司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時,即難以「逃匿」或「他遷不明」視之。債務人最近一次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資產負債表,其申報之資產總額大於負債總額,資產科目中,尚有流動資產及土地、房屋,並非無財產可供執行,且資產淨值遠高於系爭債權金額。債權人非不可於取得執行名義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確保債權。僅以函催方式而未積極行使合法、有效之法律訴追行動。雖依函催情形顯示債務人有因遷移致無法送達之事實,仍無從據以證明債務人之資產顯然欠缺支付能力,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自無從據以認定為呆帳損失,而判決駁回。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有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時,有逾期2年,如債務人營利事業停業中,催收債權存證函無法送達時,尚得以「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列報呆帳損失,所稱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包括依法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之證明文件。申請人可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支付命令或依同法第244條規定向所轄法院起訴,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遇有債務人停業中致催收債權存證信函無法送達時,此時千萬勿使自身權利睡著了,宜盡速依民事訴訟相關規定積極催收,除可避免債權罹於時效外,並可透過取得民事訴訟相關證明文件列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呆帳損失。【#414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一科職稱:審核員姓名:張宇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