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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營利事業)停業中,催討債權認列呆帳損失證明文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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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3條、第23條及第32條規定,營業人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新臺幣(下同)20萬元,規模狹小且交易零星者,免用統一發票,按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已達20萬元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按稅率5%課徵營業稅。     我國自75年4月1日實施加值型營業稅,初期考量大眾化消費飲食店(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於工作場域需長時間沾濕手部或觸碰油水,開立紙本統一發票確有不便,財政部乃以89年5月3日台財稅第0890452799號函(下稱89年函)規定,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屬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無論查定銷售額高低,原則上按查定銷售額適用稅率1%課徵,免開立統一發票。然而隨著資訊科技進步及自動化作業普及,開立統一發票之方式日趨多元,除紙本及收銀機發票外,現已可結合結帳系統或電子支付系統開立電子(雲端)發票;再者,該等業別尚有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具有相當營業規模者,該部乃於101年11月28日修正發布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下稱使用發票要點)規定,屬第4點所列情形(例如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因此,目前大眾化消費飲食店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者,免開立統一發票;20萬元以上者,部分免開立統一發票,部分開立統一發票,以致部分消費者消費無法取得統一發票。     考量我國已導入收銀機發票、電子發票及雲端發票後,大眾化消費飲食店開立統一發票日趨簡便,且近年消費者意識抬頭,民眾相當重視消費時索取統一發票據以對獎,甚有部分消費者至網紅名店用餐無法取得統一發票而向稽徵機關檢舉,滋生爭議。復為賡續落實加速推動行動支付政策目標,並配合衛生福利部備餐不收錢政策,特別提供大眾化消費飲食店使用行動支付或多媒體資訊服務機(KIOSK)結帳收款,可依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下稱本規範)申請核准者,於115年1月1日至117年12月31日,每月查定銷售額在20萬元以上者,即使符合前開使用發票要點第4點所定應使用統一發票情形,仍可繼續適用查定課徵之3年緩衝期間,希望透過租稅優惠,鼓勵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導入行動支付或使用KIOSK結帳收款。舉例說明:甲店家每月查定銷售額為50萬元,原應開立統一發票並按稅率5%課徵營業稅,其經核准適用上開租稅優惠者,每月應納營業稅減少2萬元〔50萬x(5%-1%)〕,1年減少24萬元,1年節省之稅負可以用來購買行動支付或KIOSK機器設備,減輕業者配合政府政策滋生之負擔。     為期大眾化消費飲食店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之營業稅稅負趨於一致,讓消費者到此用餐或消費均可取得統一發票對獎,增加中獎機會,特修正89年函,於3年緩衝期屆滿後,即自118年1月1日起大眾化消費飲食店不再屬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     財政部表示,各地區國稅局已針對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加強宣導,並輔導使用行動支付或KIOSK,同時提醒其自118年1月1日以後應使用統一發票並建議使用電子發票接軌行動支付及KIOSK,期提高我國電子發票及雲端發票使用率,落實減碳目標。 https://www.zwcpa.com.tw/hot_531553.html 115.03.18 針對某報載,小吃店自118年起,全面取消免用統一發票,財政部說明如下: 2026-03-23 2027-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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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甲公司100年間銷貨與乙公司,乙公司積欠貨款,甲公司於103年間寄發存證信函催討債權,未能收取本金及利息,遂於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呆帳損失840餘萬元,檢附經郵政事業投遞人員分別註記「逾期招領」「遷移」退回存證信函,作為列報呆帳損失證明文件,惟該局查核發現,債務人乙公司自101年度起停業迄今,不符合倒閉、逃匿之規定,且甲公司列報呆帳損失證明文件(未送達之存證信函),不符合無法送達或拒收為由退回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例如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文件),乃否准認列,核定呆帳損失為0元,並核定補徵稅額140餘萬元。該局強調,債務人為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應檢附之證明文件,當債務人倒閉、逃匿,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之認定,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存證函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確實營業地址是以催收日於主管機關依法登記之營業所在地為準;債務人尚非倒閉、逃匿時,只要債權有逾期2年,經債權人催收未能收取本金及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即得列報。現行認定債務人有倒閉、逃匿之情事,是以營業稅稅籍主檔異動事項為「一般註銷」、「廢止(撤銷)登記」、「擅自歇業他遷不明」、「已通報主管機關註銷登記」、「尚有違欠暫緩撤銷登記」及「申請註銷(尚待決清算完結)」或主管機關於商工登記資料公示公司狀況為「解散」、「廢止」、「撤銷」,以致無從行使催收者。營利事業除透過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債務人營利事業狀況,必要時,亦可敘明事由,函請債務人營利事業所轄稽徵機關查告債務人之營業現況。該局進一步說明,債務人乙公司申請停業無人收信,經郵政機關註記「逾期招領」「遷移」退回債權人甲公司之存證信函,仍無法作為甲公司列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呆帳損失證明文件。類同案件曾經有營利事業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應收帳款得認列為呆帳損失的要件,其原因係「因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其結果為「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但應收債權確實「無從行使催收」者,除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外,並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債務人縱無營業,在未倒閉前仍得以其盈餘或財產清償債務,非謂債務人未於原址營業或已停業,即認定債務人「已倒閉逃匿」,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況債務人申請停業,其法人資格尚未消滅,其營業狀況為「依法申請停業」,並非「他遷不明」,且其未經解散,仍有代表人可代表公司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時,即難以「逃匿」或「他遷不明」視之。債務人最近一次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資產負債表,其申報之資產總額大於負債總額,資產科目中,尚有流動資產及土地、房屋,並非無財產可供執行,且資產淨值遠高於系爭債權金額。債權人非不可於取得執行名義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確保債權。僅以函催方式而未積極行使合法、有效之法律訴追行動。雖依函催情形顯示債務人有因遷移致無法送達之事實,仍無從據以證明債務人之資產顯然欠缺支付能力,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自無從據以認定為呆帳損失,而判決駁回。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有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時,有逾期2年,如債務人營利事業停業中,催收債權存證函無法送達時,尚得以「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列報呆帳損失,所稱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包括依法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之證明文件。申請人可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支付命令或依同法第244條規定向所轄法院起訴,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遇有債務人停業中致催收債權存證信函無法送達時,此時千萬勿使自身權利睡著了,宜盡速依民事訴訟相關規定積極催收,除可避免債權罹於時效外,並可透過取得民事訴訟相關證明文件列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呆帳損失。【#414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一科職稱:審核員姓名:張宇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