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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於政府机关主动调查前,自动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免除逃漏税之处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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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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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湾省南区国税局表示,辖内林姓纳税义务人,93年度以20,000元购买某公益基金会面额200,000元之捐赠收据,并以该收据列报93年度综合所得税捐赠扣除额,经该局查获,除补徵税额60,000元,并按所漏税额处1倍罚锾60,000元。

林君就罚锾部分不服,主张其已自行申请剔除该笔捐赠,并於96214日自动补报并缴清应补税款,应予免罚为由,资为争议。案经复查、诉愿均遭驳回,并确定在案。

财政部诉愿决定略以,按「纳税义务人自动向税捐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凡属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之案件,左列之处罚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责任者,并得免除其刑:???2.各税法所定关於逃漏税之处罚。」为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1项第2款所明定。虽林君称其於96214日自动补报并缴清税款,应予免罚,惟查本件调查基准日为9597日,林君迟至96214日始缴清税款,尚无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自动补报补缴免罚规定之适用,该局依规定按所漏税额处1倍罚锾60,000元,并无不合,乃予驳回。

该局进一步呼吁,民众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应诚实申报纳税,如有不实申报捐赠扣除额者,请尽速主动向稽徵机关申请剔除,以免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