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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於政府機關主動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免除逃漏稅之處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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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營利事業贈與財產(車輛、不動產、股票或其他資產)給個人時,無須申報贈與稅,但受贈人應以受贈財產時價,併入受贈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換言之,公司贈送財產給員工、股東或其他個人,雖不必繳納贈與稅,但收取財產之個人仍必須依法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贈與稅課徵對象以「自然人」為限,營利事業贈與財產之行為,非贈與稅課徵範圍;惟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及第14條第2項規定,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無適用免納所得稅規定,並應以受贈時該財產之時價為所得額,申報受贈年度之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4年9月贈與個人甲高級房車1輛,時價新臺幣(下同)350萬元。依上開規定,A公司對甲之贈與,A公司無須申報贈與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同年2月10日前填發350萬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給甲,由甲將該筆所得併入114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贈與行為不課徵贈與稅,但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並無免稅的規定,應併入受贈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籲請民眾記得申報,以免漏稅遭罰。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車不是免稅!受贈人須併入所得課稅。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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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林姓納稅義務人,93年度以20,000元購買某公益基金會面額200,000元之捐贈收據,並以該收據列報93年度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60,000元,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60,000元。

林君就罰鍰部分不服,主張其已自行申請剔除該筆捐贈,並於96214日自動補報並繳清應補稅款,應予免罰為由,資為爭議。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並確定在案。

財政部訴願決定略以,按「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左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2.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為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1項第2款所明定。雖林君稱其於96214日自動補報並繳清稅款,應予免罰,惟查本件調查基準日為9597日,林君遲至96214日始繳清稅款,尚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之適用,該局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60,000元,並無不合,乃予駁回。

該局進一步呼籲,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誠實申報納稅,如有不實申報捐贈扣除額者,請儘速主動向稽徵機關申請剔除,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