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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房屋无偿借与他人供营业或执行业务者使用仍应核课租赁所得。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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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逢股东会召开的旺季,营业人取得被投资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攸关营业税申报应注意事项,国税局报乎你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兼营投资业务之营业人取得被投资公司以盈余发放的现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於年度中所收之股利收入,为简化报缴手续,得暂免列入当期之免税销售额申报,俟年度结束,将全年获配股利金额汇总列入当年度最后一期之免税销售额,申报计算应纳或溢付税额,并依兼营营业人营业税额计算办法(下称兼营办法)之规定,按当年度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之比例(下称不得扣抵比例)计算调整税额,并同缴纳。若营业人当年度实际兼营营业期间未满9个月者,当年度应免办调整,俟次年度最后一期再行一并调整。 该局进一步说明,兼营投资业务的营业人为能更精确计算营业税反映其税赋,如其帐簿记载完备,能明确区分所购买货物、劳务或进口货物之实际用途者,得采用直接扣抵法,按货物或劳务之实际用途计算进项税额可扣抵销项税额之金额及购买国外劳务之应纳税额,但经采用后3年内不得变更。     该局特别提醒,现正值114年公司召开股东会旺季及宣告发放股利的期间,兼营投资业务的营业人,要留意将全年度取得的股利收入(含国内、国外的现金及股票股利),并入当年度最后一期(11-12月期)的免税销售额,以正确计算报缴营业税,若疏忽未依兼营办法规定计算当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可能导致虚报进项税额,经稽徵机关查获者,除补徵所漏税额外,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处罚;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管辖国税局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0892.html 114.08.07营业人取得被投资公司股利收入,请留意营业税申报规定。 2025-08-07 202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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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5类规定,将财产借与他人使用,除经查明确系无偿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者使用外,应参照当地一般租金情况,计算租赁收入,缴纳所得税。所以,个人把房屋借给「他人」作营业使用,或借给医师、会计师等执行业务者使用,虽然是无偿借用,仍然要按照「当地一般租金」情况,计算租赁收入,申报所得税。上面所提到的「他人」,是指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以外之个人或法人而言;「当地一般租金」,则由财政部各地区国税局订定,送财政部备查。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也相当普遍,那就是公司股东把自己所有之房屋供公司使用,虽然没有收取租金或押金,但是仍然要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租赁收入;如经约定由公司负担该房屋之税捐者,视同租金,惟此类约定由借用人代付之费用,既未给付与出借人,可免予扣缴税款,但应申报扣免缴凭单,由出借人并计租赁收入申报所得税。又公司借用上述房屋期间,因借用人使用而代付之水电费、电费、电话费及因借用人使用而发生之修缮费,如非变相对出借人为补偿者,得按其支出科目列支,并免视为出借人之租金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