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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房屋无偿借与他人供营业或执行业务者使用仍应核课租赁所得。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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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伟会计师事务所 高雄市苓雅区建国一路109号6楼之1
营利事业赠与财产(车辆、不动产、股票或其他资产)给个人时,无须申报赠与税,但受赠人应以受赠财产时价,并入受赠年度之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换言之,公司赠送财产给员工、股东或其他个人,虽不必缴纳赠与税,但收取财产之个人仍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规定,赠与税课徵对象以「自然人」为限,营利事业赠与财产之行为,非赠与税课徵范围;惟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但书及第14条第2项规定,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无适用免纳所得税规定,并应以受赠时该财产之时价为所得额,申报受赠年度之其他所得,课徵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114年9月赠与个人甲高级房车1辆,时价新台币(下同)350万元。依上开规定,A公司对甲之赠与,A公司无须申报赠与税,惟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规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机关列单申报,并应於同年2月10日前填发350万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缴凭单给甲,由甲将该笔所得并入114年度综合所得总额申报,并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赠与行为不课徵赠与税,但个人取自营利事业赠与之财产,并无免税的规定,应并入受赠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吁请民众记得申报,以免漏税遭罚。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车不是免税!受赠人须并入所得课税。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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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5类规定,将财产借与他人使用,除经查明确系无偿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者使用外,应参照当地一般租金情况,计算租赁收入,缴纳所得税。所以,个人把房屋借给「他人」作营业使用,或借给医师、会计师等执行业务者使用,虽然是无偿借用,仍然要按照「当地一般租金」情况,计算租赁收入,申报所得税。上面所提到的「他人」,是指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以外之个人或法人而言;「当地一般租金」,则由财政部各地区国税局订定,送财政部备查。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也相当普遍,那就是公司股东把自己所有之房屋供公司使用,虽然没有收取租金或押金,但是仍然要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租赁收入;如经约定由公司负担该房屋之税捐者,视同租金,惟此类约定由借用人代付之费用,既未给付与出借人,可免予扣缴税款,但应申报扣免缴凭单,由出借人并计租赁收入申报所得税。又公司借用上述房屋期间,因借用人使用而代付之水电费、电费、电话费及因借用人使用而发生之修缮费,如非变相对出借人为补偿者,得按其支出科目列支,并免视为出借人之租金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