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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赔偿款、违约金要不要开发票?
详细内容 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表示,营业人间因交易往来而取得赔偿款、违约金等收入,应否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常造成营业人之困扰,为此该局提供判断原则供营业人参考。
该局指出,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规定课徵营业税;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款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如果营业人取得之赔偿款、违约金等收入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衍生,就不是营业税课税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出租房屋予B公司,因B公司迟延支付租金,A 公司向B公司加收之违约金,系A公司销售劳务(出租房屋)在价格外加收之费用,属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课徵营业税,惟如A公司提前解约,并支付B公司违约金,则该违约金非属B公司销售劳务收取之代价,非属营业税课徵范围,免徵营业税。B公司可书立普通收据并贴用印花税票(银钱收据)交付A公司。
该局强调,营业人之收入应否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以该收入是否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获得为依据,如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入,均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