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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得以公用事業每期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上所載之「載具流水號」替代「發票字軌號碼」登錄申報營業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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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偉會計師事務所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6樓之1
營利事業贈與財產(車輛、不動產、股票或其他資產)給個人時,無須申報贈與稅,但受贈人應以受贈財產時價,併入受贈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換言之,公司贈送財產給員工、股東或其他個人,雖不必繳納贈與稅,但收取財產之個人仍必須依法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贈與稅課徵對象以「自然人」為限,營利事業贈與財產之行為,非贈與稅課徵範圍;惟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及第14條第2項規定,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無適用免納所得稅規定,並應以受贈時該財產之時價為所得額,申報受贈年度之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4年9月贈與個人甲高級房車1輛,時價新臺幣(下同)350萬元。依上開規定,A公司對甲之贈與,A公司無須申報贈與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同年2月10日前填發350萬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給甲,由甲將該筆所得併入114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贈與行為不課徵贈與稅,但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並無免稅的規定,應併入受贈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籲請民眾記得申報,以免漏稅遭罰。 https://www.zwcpa.com.tw/hot_523497.html 114.10.01 公司送車不是免稅!受贈人須併入所得課稅。 2025-10-01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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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用事業(水、電、天然氣及電信)自10511日起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營業人用戶於申報營業稅時,得以公用事業每期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上所載之「載具流水號(BB********,共10位)」替代「發票字軌號碼」登錄申報,毋需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以達到節能減紙目的。
    該局說明,為使營業人順利完成營業稅申報,營業稅網路申報程式已配合改版上線,請營業人儘速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重新下載安裝程式,俾利完成申報作業。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局網站(http://www.ntbsa.gov.tw/)「電子發票服務專區」已建置「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補給站」,提供宣導影片、懶人包、Q&A、公用事業用戶大補帖等資料,並與公用事業網網相連,用戶(含個人、營業人及政府機關)可上網查詢相關作業與規定,如有任何疑問可就近洽詢該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將有專人提供服務。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林審核員 06-2298146